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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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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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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59&postcount=29

引用:
作者nxxk

好像還蠻多人遇到這種鳥事的。
我提供親身經歷給大家,教大家如何自保。

如果在賣場被懷疑偷竊,通常會有警衛或工作人員不讓你離開,要請你跟他們去辦公室。

這時候千萬不要慌張,也絕對不要跟他們去任何地方,就站在原地。
櫃台通常有攝影機,稍稍靠近攝影機,讓攝影機拍清楚一點。
然後跟對方說你沒有偷東西,你就可以離開了。

這時對方一定會阻擋你,不讓你離開。
(最好能讓攝影機拍到阻擋的動作,有友人同行手機就拿出來拍別客氣)
重點來了......
馬上打110報案,說明你所在的地點,跟警方說有人妨礙自由,請他們來處理。
(一定要親自打110報案,報案電話會有紀錄)

然後站在原地等警方來,不要讓任何人接近你以免被栽贓。
(有認識媒體朋友的,也打電話請他們來吧)

等警方來後向警方說明此情況,處理過程中,警方也不可以搜你的身,(但你可以配合警方要求)
告訴警察對方不讓你離開,所以你要告他"妨礙自由"(要講對,不要講其他有的沒的)
千萬不要接受對方的口頭道歉,要堅持提告對方,所有人都去警察局作筆錄。

到警察局之後警察一定會希望你們私下和解,因為如果你不和解堅持提告,
那個阻止你離開的人當場就要被收押。

這時候你就可以開出和解金額了,
如果對方不和解,那報案三聯單寫一寫,對方被關起來你就可以回家了。
沒有人會想被關,所以都是私下和解,
至於和解金額多少就看自己的談判能力嘍。
(當時和解的金額約是5萬左右)


如果你是真的偷了東西被抓到,建議你還是乖乖認罪,搞一些有的沒的只會讓自己更慘。
但如果你真的沒偷東西,就要懂得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要被欺負了再上網抱怨這都沒用。


附上相關條文

刑法第302條 (妨礙自由)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2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7條(非法搜索)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第一項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一九五條(名譽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舊 2009-03-09, 02:17 P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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