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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eas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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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73
(1)法定財產制:結婚之後,若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那就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又稱聯合財產制),大多數夫妻均屬此種財產制(可能有高達80%以上夫妻屬之),最為常見。
法定財產制將財產分為:
婚前財產:結婚時各自屬於夫或妻之財產。此部分不列入離婚後分配之範圍,例如先生婚前購買之筆記型電腦,太太少女時期家中所贈知名貴鋼琴。
婚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夫或妻之一方所取得之財產。通指婚後雙方各自增加之財物。

(2)共同財產制:此種財產制之分配需以書面契約約定,而將夫妻財產分類如下:
共同財產:以夫妻婚前、婚後與雙方的收入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
特有財產:依照民法第1031-1之規定,有以下幾類: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夫或妻職業上所必需之物。
-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3)分別財產制:將夫妻之財產完全分離,無共有財產,此種財產制對於未來新興世代夫妻較能接受,有時也因為考量雙方經濟能力之落差會選擇此種財產制,當然離婚率之增高也有相當關係。

以上摘錄生活智庫網站 , Google 查詢 也可以查到更詳細的+例子
舊 2007-11-01, 11:18 A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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