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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z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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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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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沒有約定就是法定財產制。

婚前財產無論何種制度都歸各人所有,所以三塊土地都是甲的,乙無任何權力可主張。

至於婚後所購買的土地跟房子,原則上就是看兩人婚後財產的差額。
假設兩人其他婚後財產相同,就是甲多了這棟房子跟土地,那麼乙可以請求房子跟土地價值的一半。

原則上乙只能請求金錢,不能要求土地或房子的所有權,除非甲願意以共有所有權或是讓與土地或房子的所有權為抵償。


請問惡蟲大大
如果是婚前個人所擁有的基金300萬,結婚後該基金改為聯名,日後離婚時,現值達2400萬
這個部份的分配會是如何?
如果基金帳戶沒有改成聯名,仍為男方所有,女方有權利要求此增值的部份嗎?
還是說也一樣是看差額,最多要一半? 另非聯名情況下,男方不願贖回基金時,
基金就是非金錢(僅為有價證券) 那女方就無法要求此部份了嗎?
不好意思,問題多~ 方便的話請指導一下.

(OS:找會賺錢的老公,自己不用做事當公主,還真是穩賺不賠的生意啊.... )
舊 2007-11-01, 01:24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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