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芝風
是這樣,我這邊有一位律師朋友,她一時好奇,想要了解台灣的法律為何?
巴西的法律是結婚前登記的財產算是個人的,只有結婚後的才是算共有,離婚要平分是只有結婚之後的財產。
請問台灣的情況為何?也是這樣嗎?
如果有簽約聲明,說財產各人歸各人的,這樣也就可以不用分了嗎?
請各位大大指點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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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講,台灣的法律規定,原則上,分為婚前及婚後財產。婚前財產由各人各自所有處分,婚後財產亦是各自處分各人的。但是如果一旦離婚,婚後財產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
舉例來說,甲有一百萬,乙有五十萬,甲乙兩人結婚,十年後離婚時甲有六百萬,乙有四百萬。則兩人婚後財產的差額為(600-100)-(400-50)=150萬元,即甲結婚後的財產比乙結婚後的財產多了一百五十萬,此時乙即可向甲請求一百五十萬的一半,即七十五萬元。
此外還有共同財產制跟分別財產制,必須於婚前或婚後以契約約定之,無訂立契約者即採上述之法定財產制。前者就是婚後財產為兩人共有,離婚時一人一半。後者即婚後財產各自分開,離婚時誰也不能向對方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