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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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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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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已有判例,車禍已不再是傷者最大,而開始轉向應負責任者負最大責任
還有沒想到個人小小經驗會被拿出來轉貼
可以明確的跟各位說,以當時的狀況來說,基本上雙方都超速(雖然取締標準是速限加十)
但對方沒注意後方狀況,在不到一秒的時間內,急煞加右轉靠邊
基本上我沒有任何反應的時間,所以才會直接撞在他的右後車門
而當時是快到苗栗交流道的省道上,路不小,有人要衝過來給我撞,我也沒法子呀
對了,個人野狼修了多少錢沒說,那時過完年後,車拿去修,放在車行一天
再去拿,全部只修了七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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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3-10-02, 09:55 A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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