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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0099 2009-09-12 01:10 AM

關於法律問題~
 
小弟的姐姐,因上班途中,於鐵路平交道發生事故,而過世

事情發生至今,也快十年了,最近親戚,介紹個律師說要幫我們打官司跟鐵路局要賠償,

而當時詢問警察及平交道管理員並沒有留下任何是故發生時的影像,也沒有相關證據證明是鐵路局的過失.

保險公司是有賠意外,而鐵路局當初則是要拿10萬的慰問金,我家人因為當時姐姐並沒有尋短的跡象或動機,而沒拿,所以後來也沒接受。就這樣不了了之。


讓我反對的原因主要有:

1.這律師是親戚的姐姐(之前的職業為勞保黃牛),所介紹。所以我有點反感。

2.雖然拿的到錢的話,可以讓我的所有貸款都解除了,但說不定,這意外是我姐所不小心所造成。所以我實在不想在沒證據的情況下,裝出一副死要錢的樣子。

3.十年了,家人的傷痛也淡去許多了,再重啟往事,是不是又讓家人及我於心中裡再起漣漪。

4.家人告訴這律師,沒多餘的錢負擔訴訟費,他說打贏他拿一半。雖然我不清楚,這樣的法律費用該拿幾成,才是合理,但我覺得五成好像有點多。

5.這親戚算是自己人,但他讓我覺得這件事,他一直洗腦我媽。

他一直說說什麼人家也是關心我家?我回他那幹嘛收錢。

他又說:人家當然也要點利益阿。又說那律師多厲害,多大牌。就是這樣的話語讓我產生不快,加上他姐姐之前的職業,更讓我極力反對。

6.還有我們家也不懂法律問題,那律師會不會使出什麼手段,就算真拿到錢也是表面。會不會產生其他的問題,這些都是我們所不了解的或知道的。

惡蟲 2009-09-12 01:54 AM

十年前的案子要翻盤不容易,何況當初樓主家人並未表示異議。

當年的相驗報告恐怕已過保存年限銷毀,要拿出證據證明鐵路局有過失,非常的困難。況且要告鐵路局求償,要提出證據證明鐵路局有責任的可是原告喔,想想看這有多大的困難度。

從樓主的內容來看覺得只是某人想撈錢,而可能有不肖律師參與。


個人的建議:除非樓主真的對令姐的死因有所懷疑,想查明真相,否則請勿擅起訴訟,以免因小失大。

至於那位親戚,如果真的不厭其煩的一直想挑起你們興訟,麻煩告訴他刑法157條,就是專門辦他這種人。

而那名律師如有參與遊說,也請一併告知,律師法35條之規定,看他是否要拿他的執照來賭一把。

popo5201 2009-09-12 08:50 AM

最近看到控告不成反被告誣告罪的罪刑是不能緩刑的,和解金一般行情是50萬。

這風險也要列入考慮。

e44444 2009-09-12 09:00 AM

如果沒有必要的話,還是不要打官司,打官司是一件很累人的事 :think:
而且時間已經過了那麼久,證據能力已經相當薄弱,恐怕很難讓法官形成心證,形成證明力 :think:

popo5201 2009-09-12 09:16 AM

「誣告罪的罪刑是不能緩刑的,和解金一般行情是50萬。」

這一句話修正:

誣告罪無法易科罰金,
因此,若沒有緩刑,就需要坐牢。
誣告罪若成立,賠償金通常約50萬元

sunnywalker 2009-09-12 09:19 AM

通常律師本人,不太可能這樣搞...
但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會這樣招攬業務.

種種跡象顯示>
不必再理會他們,甚至嚴詞婉拒!

厲害的律師,不是這樣搞的.

像有"名"的鄭大律師,在我看來,只是B咖以下
通常會在庭外講屁話,畫山畫虎,勾不著邊的,
在庭內剛好相反. :laugh:

iDemon 2009-09-12 10:00 AM

引用:
作者sunnywalker
像有"名"的鄭大律師,在我看來,只是B咖以下
通常會在庭外講屁話,畫山畫虎,勾不著邊的,
在庭內剛好相反. :laugh:


:think:

非常有同感,打官司向媒體放話有什麼鳥用
還不如把這些時間拿去思考如何和檢察官交戰

咕咕鳥 2009-09-12 10:38 AM

在平交道被火車撞死...
要鐵路局賠償的唯一證據...
證明柵欄系統有問題.....

印象中在鳳山火車站那裡有個案例
是人工控制的..看守人一時疏忽就......

柵欄只要有正常放下...就不可能跟鐵路局求償
而且..鐵路局還會看情況向肇事者求償
肇事者死了就算了...向死者求償..社會觀感不好....
如果沒死...整車的誤點費用先算...
再算..東西損壞的賠償...

過了十年...怎麼證明...??
請小心黑心訟棍...
一直要跟你拿訴訟費用...也不多..一次三萬五萬...
打的是不太有機會勝訴的官司
但一直要開庭再上訴.....就一直拿...
慢慢吸你的血..
不想告了不給錢..他反告你契約不履行..要求補償
律師出庭寫狀諮詢都有公定費用...
可以要求你照表賠償

惡蟲 2009-09-12 11:40 AM

從樓主的文章來看,對方煽動的是打民事求償訴訟,而非刑事告訴,因此原則上並無誣告罪的問題。

另外,證據能力只有有或沒有的問題,沒有程度上的高低,用「薄弱」一詞來形容有些怪怪的。

即使樓主真的提起訴訟,仍可隨時放棄進行,沒有契約上的問題,訴訟代理人無權要求當事人繼續進行訴訟。但是就已經進行的部份,訴訟代理人(即律師)的費用必須給付。

amd21456 2009-09-12 11:52 AM

都過這麼久了
真的是不宜興訟

就怕賠償要不到
還會被律師給坑一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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