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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敗的麵 2017-03-31 01:18 PM

引用:
作者sclee
有沒有法學素養是另一回事

她的身分目前並不適宜

因為她女兒的案件還在審理中

她還是關係人,有點球員兼裁判
(現在討論改革的對象,是涉及審理她女兒案的法官)

為什麼不找白冰冰來參加司改國是會?至少她的案件早就已結束
兇手死的死,伏法的早已伏法

我覺得白女士比小燈炮媽媽還比較適合
在某黨眼中,顏色對了,比什麼都重要,就算是殺人放火,一樣可以進司改痿猿會。就算是進攻行政院、霸佔利法院,一樣能判無罪。酒駕犯能當利痿。酒駕犯能當中華文化總會副會長

oversky. 2017-03-31 01:27 PM

前陣子看到的司改新聞

司改國是會議:原判違憲 大法官可推翻定讞
http://news.pts.org.tw/article/353011

這樣如果新任的大法官和以前的大法官見解不同,
不就可以一直推翻下去?
國外有類似的制度嗎?

EVO-IV 2017-03-31 01:53 PM

引用:
作者oversky.
前陣子看到的司改新聞

司改國是會議:原判違憲 大法官可推翻定讞
http://news.pts.org.tw/article/353011

這樣如果新任的大法官和以前的大法官見解不同,
不就可以一直推翻下去?
國外有類似的制度嗎?

這只是要幫死刑定讞的死囚開外掛用的.... :tu: :tu: :tu:

Face Alliance + 法官 + 政客 = :tu: :tu: :tu: :tu: :tu: :tu:

我想要停權 2017-03-31 02:04 PM

引用:
作者打工吧魔王大人
這樣叫沒有性侵? 法官應該被革職並調查有無常態性貪污!

.

不可以這麼說啦!
快發表申明—台灣法官全宇宙最公正廉明,絕不貪污!
別被查水錶

lompt2016 2017-03-31 02:38 PM

引用:
作者肥鳥
性侵跟猥褻....刑度差蠻大的....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證據...女童下體有無傷....
有...法官輕判
沒有...新聞誇張


只有合意 性 交
沒有合意猥褻....
此外 這是未強制的情況
應該是221條才對
所以不管怎樣 法官都是亂判

lompt2016 2017-03-31 02:43 PM

引用:
作者Cum~~
癥結點在於 法官認定7歲女童並沒有受到強迫****,而是被告利用權勢使其屈就。 這兩點差很大

現在是大眾主觀認定 這是『強姦未成年少女』。但是法律規定較嚴謹而且具有深層意涵,不能只憑"7歲"就要把被告打入地獄,這對於被告是不公平的,且違反公平正義。

不服判決當然可以上訴再複查,如果被告真的沒有用強制力性侵的話,也不能冤枉他。


這是錯誤的
如果這樣
那利用權勢硬上滿17的女性
是否就無罪

EVO-IV 2017-03-31 02:54 PM

引用:
作者我想要停權
不可以這麼說啦!
快發表申明—台灣法官全宇宙最公正廉明,絕不貪污!
別被查水錶

這樣會被暗殺、要說應該僅次於北韓啦! :cry:

Ficer-1 2017-03-31 03:19 PM

當工作的時候結算有異常的數字, 經驗會告訴我們不對勁, 然後一群人重審這個案子.

當判決的時候結果有異常的情況, 常識會告訴我們不對勁, 然而沒有人能監督任何案子.

以上應該有完整的回答所有疑問了.

aerocat 2017-03-31 03:50 PM

引用:
作者Cum~~
癥結點在於 法官認定7歲女童並沒有受到強迫****,而是被告利用權勢使其屈就。 這兩點差很大

現在是大眾主觀認定 這是『強姦未成年少女』。但是法律規定較嚴謹而且具有深層意涵,不能只憑"7歲"就要把被告打入地獄,這對於被告是不公平的,且違反公平正義。

不服判決當然可以上訴再複查,如果被告真的沒有用強制力性侵的話,也不能冤枉他。


法院新聞稿已經說明了,
依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28號判決意旨,刑法第221條、第224條之違反被害人意願****、褻猥罪與刑法第228條之利用權勢與機會****罪,均係以描述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情境為要件之妨害性自主類型,惟在被害人之性自主程度上仍有所區別,合議庭認為本案被告並未達到刑法第221條、第224條所指以強制力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方法之程度,惟依其等關係及相處情形以觀,已達刑法第228條所指之程度,並非認定被告與A女係「合意」性交或褻猥,壹週刊登載「法官認定合意」有所誤認。

再來,
7歲以下不管是否違反意願一律用 222 加重強制****
7 ~ 14 違反意願用 222,不違反意願用 227
這是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然後這個決議是民意壓力下做出來的

跳海人 2017-03-31 04:01 PM

引用:
作者aerocat
............
再來,
7歲以下不管是否違反意願一律用 222 加重強制****
7 ~ 14 違反意願用 222,不違反意願用 227
這是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然後這個決議是民意壓力下做出來的


記得這個會議決議屌打當時說要修法才有解的大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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