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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wu995 2025-08-01 05:23 PM

罵空軍前副司令張延廷是「台奸」 于北辰判賠20萬確定

軍事評論者、空軍前副司令張延廷日前在政論節目上分析談論後,遭桃園市議員于北辰在另一個節目辱罵「漢奸嘛!台奸嘛!」張延廷不滿名譽受損,起訴求償100萬元,一審判于北辰須賠償20萬元。全案再上訴,高等法院25日的二審駁回雙方上訴,于北辰須賠償20萬元確定。

曾任空軍副司令、空軍司令部政戰主任、空軍官校校長的張延廷,2023年5月26日,參加《風傳媒》製作的Youtube政論節目《下班瀚你聊》,主持人提問「中國若出兵,我國國軍可撐幾天?」,張延廷分析出:「中國必會採取快節奏攻勢,根據演習天數估算,約2天內可攻陷台灣,寬鬆估算乘以2,則為4天。」

不料過兩天,于北辰就在三立新聞網製作的Youtube政論節目《94要客訴》節目中,辱罵張延廷是「漢奸、台奸、敗類」。張延廷不滿,提出民事訴訟,請求于北辰賠償名譽損失100萬元。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于北辰須賠償20萬元。案件上訴第二審。

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於25日宣判,高院指出,「漢奸、台奸、敗類均為負面詞彙,其中漢奸、台奸為出賣國家民族利益的人,相當於『賣國賊』、『內奸』,即指通敵或叛國之人,敗類則指害群之馬,危害同類之人。」因此高院認為,于北辰的言論確實侵害張延廷的名譽,必須賠償。

高院審酌雙方的財力、社會地位等等因素後,認為一審判決的20萬元賠償妥適,因此駁回雙方上訴。全案就此確定。

samwu995 2025-08-01 05:43 PM

橘逾淮為枳

台中地院禁止旁聽記筆記 司法院驚訝 法官痛批「活在侏儸紀?」
聯合報/記者 王宏舜

3.完整新聞標題:

台中地院禁止旁聽記筆記 司法院驚訝 法官痛批「活在侏儸紀?」

4.完整新聞內容:
台中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今審理殺人案,開庭到一半,審判長唐中興竟禁止旁聽的記者「抄
寫」,僅能聆聽,理由是「請尊重」。司法院表示,日前才發函要求各法院,指除非旁聽人
士干擾訴訟程序或是使用3C器材,否則不應禁止抄寫,審判長雖有「訴訟指揮權」,但各個
法院應該有一致標準。

立法院6月27日三讀修正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明定法庭直播規定,法律審採「原則公
開、例外不公開」,事實審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案
件,得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公開播送,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對此正研議相關子法與預算。
為確保司法透明,除涉及國家安全、性侵、少年及家事案件外,原則上皆採公開審判原則,
各法院常有學生參觀法庭運作,促進法治教育,媒體記者到庭旁聽,並以紙筆抄錄記重點,
之後撰發新聞更是行之有年。台中地院行政庭長雖表示將「轉達司法院函」讓唐中興知道,
但法界人士驚訝「這名法官是從來沒有見過記者旁聽嗎?」

有法官表示,從沒禁止旁聽的人做筆記,只要不要錄音就好;更有法官聞言大罵「亂來!咱
們有的法官還活在侏羅紀時代?」

法院組織法91條明定「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吸煙、飲食物品
、自行攝影、錄音、錄影及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行為。」並未限制手抄筆記,更沒要求
民眾只能「聆聽」。

司法院在上個月才剛發文要求「法院開庭時,訴訟關係人或旁聽人於不影響法庭秩序之情況
下記筆記,不應禁止(司法院2011年10月14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000025703號函參照)。爰請
於合理範圍內許可案件協助人員以手寫筆記或筆記型電腦記錄(如以手寫或筆記型電腦記錄
訴訟重點)法庭活動。」台中地院是否根本沒將司法院的函告知所有法官,也引質疑,尤其
2011年10月14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000025703號函至今已過14年,卻有人置若罔聞。
2015年時,法官論壇上就曾經有對澎湖地院發生禁止旁聽人筆記的討論,當年有法官指司法
講究法官審判獨立,但「絕不容法官審判獨裁」,為了防制法官變成獨裁,法律才規定審判公開,容許民眾旁聽,開放記者採訪,就是審判公開的法律要旨與精神。有人嘲諷「記者要
是不會記,成什麼?法官要不懂法,或者沒了法,那又成了什麼?」

oversky. 2025-08-01 05:57 PM

引用:
作者惡蟲
拿原始資料給檢察官、法官叫做「傳播」!?
你確定這樣的用語是正確的???

司法程序中,證據就是要原始未修改的。
還以為京華城案後,對於證據原始性會有基礎的概念了。

還是有些人的標準是,自己被告就一定要有原始證據,告別人就可以拿編修、竄改的資料?


這案是誣告案,原告是陳時奮,
原始資料應該是看原告提供的證據。
被告拿引用正確的版本證明自己已符合 CC4.0 對引用不當的要求,
來證明自己不是抄襲,
法官把這叫做「故意」。
明明 CC4.0 有授權複製,
法官把這叫做「抄襲」。
期刊論文第一作者明明登記了兩種身分,
法官卻只提資策會任職期間的論文,
無視作者身兼博士生身份。

惡蟲 2025-08-01 06:10 PM

引用:
作者oversky.
這案是誣告案,原告是陳時奮,
原始資料應該是看原告提供的證據。
被告拿引用正確的版本證明自己已符合 CC4.0 對引用不當的要求,
來證明自己不是抄襲,
法官把這叫做「故意」。
明明 CC4.0 有授權複製,
法官把這叫做「抄襲」。


高是在前案對陳提出告訴的時候,給檢察官「修改後的版本」。
就是敗在這個動作上。

Hermit Crab 2025-08-01 07:36 PM

引用:
作者惡蟲
拿原始資料給檢察官、法官叫做「傳播」!?
你確定這樣的用語是正確的???

司法程序中,證據就是要原始未修改的。
還以為京華城案後,對於證據原始性會有基礎的概念了。

還是有些人的標準是,自己被告就一定要有原始證據,告別人就可以拿編修、竄改的資料?


華生,你好像突破盲腸了... :laugh:

Hermit Crab 2025-08-01 07:43 PM

引用:
作者PM
只看新聞的人大概都不知道誣告罪很難成, 會成罪就是高自己搞出來的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ingnews/5127436

判決書落落長看不懂, 可以看新聞稿, 比較白話也比較簡短, 但該講的都有講到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5-a1d42-1.html

保律只會保護懂法的人, 想玩法搞到被判刑也是少見的
共勉之 :think:


(二) 被告雖辯稱其為本案期刊論文之第一作者,係屬「自我抄襲」,
而不符合抄襲之概念等語。但所謂「自我抄襲」係指單純引用「自己的著作」,
而未引註或有引註,本案期刊論文既為被告與其他三名作者合著,
即難認屬單純「自己的著作」;
況本案期刊論文係資策會辦理「經濟部106年度科技專案計畫-
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1)」之研究成果,且享有著作權,
自非被告「自己的著作」。

所以挖土姬所謂「自我抄襲」其實應該是職務創作而且還是多人合著... :laugh: :o

GOLDHAN 2025-08-01 07:50 PM

引用:
作者惡蟲
高是在前案對陳提出告訴的時候,給檢察官「修改後的版本」。
就是敗在這個動作上。


別鬼扯了啦,你的理論留給自己爽就好了

既然是指論文抄襲

那學術問題就該學術處理

學術上對於論文自我抄襲的屬不屬於抄襲,學校及教授審議後都已經出來打包票說她的論文不存在抄襲問題了

專業的學術權威機構審議後 已經明確認定高論文不存在抄襲問題 教授對她表現也是給極高肯定

法官自認高人一等 不採信專業學術見解 我尊重 畢竟天底下心胸狹隘容不下別人意見的也是有的

但你憑什麼認定 高心中的認知跟你一樣

高虹案內心也自己知道自己抄襲還故意提告 所以誣告成立

況且陳時奮當時指控的不只這些還有什麼被教授除名 論文3/2以上都是抄襲期刊論文等

這些不實指控不是被無視 就是被偉大的司法用 只是較為嚴苛較為誇大輕輕帶過

當時陳時奮力挺小智論文 認為是台大冤枉小智

然後轉移焦點痛批 高虹安 經高度引用獲得大眾肯定論文是 而來的爛論文

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尺,兩個一相比 白癡都知道誰有料 誰在鬼扯

PM 2025-08-01 10:41 PM

引用:
作者oversky.
這案是誣告案,原告是陳時奮,
原始資料應該是看原告提供的證據。
被告拿引用正確的版本證明自己已符合 CC4.0 對引用不當的要求,
來證明自己不是抄襲,
法官把這叫做「故意」。
明明 CC4.0 有授權複製,
法官把這叫做「抄襲」。
期刊論文第一作者明明登記了兩種身分,
法官卻只提資策會任職期間的論文,
無視作者身兼博士生身份。

誣告的爭點並不在論文是否抄襲, 而在被告有無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
拿修改版論文去告人家加重誹謗, 就是挖洞自己跳, 什麼時候改的? 正是要告食糞前2天改的, 意圖明顯到一個fuxk, 被告否認犯行, 法官不採信, 就這麼簡單 :think:

Earstorm-5 2025-08-02 04:38 AM

簡而言之:

能否判斷是否抄襲, 從學校方可以明白知道.

但反誣告或處理這類事情, 拿什麼資料的細節, 出毛病.

後者應該正常人都不會知道, 所以只能吞了.

因為她去處理的時候, 腦子裡想的是認為對方誣賴的部分.

而不是自己文件哪裡後來哪裡不適用.

應該要先諮詢過律師才出手, 或是她諮詢的律師沒注意到.

Earstorm-5 2025-08-02 04:45 AM

想到以前任職過幾間公司, 法務處理事情的時候, 忘記是哪一次的有提過: 不要依常理判斷.

因為技術人員在陳述的時候說應該就是這樣子, 但法務很反對如此跟銀行表達(關乎第幾次款項發放).

就是卡在這一類的細節, 不要用常理判斷, 要條文式且讓他們專門的對專門的!

不論你頭腦多好, 這已經不是智商的問題, 而是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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