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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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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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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立法院就要討論本次著作權修正草案
這次行政院版的著作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第五十九條之一解釋內容部分」前段可看出其他會員國爰依照WCT第六條第二項、WPPT第八條、第十二條所規定給予各國彈性,納入權利耗盡原則,以調和著作財產權人之散布權與著作物所有人物權間之關係。所謂「散布權耗盡原則」,係指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將其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之所有權移轉之同時,即喪失該著作之散布權。因移轉繼受取得該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之所有權人,基於物權,本得自由管理、使用、處分或收益該著作原件或重製物。本次修正既納入「散布權」,自宜增設「散布權耗盡原則」之合理使用條款,以玆平衡。真是法理(像人的話)。但後面就是荒腔走板、不依法理之嚴重現象;其解釋(一)某著作重製物係由著作財產權人甲所製造,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販售,乙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購買該重製物後,成為物權所有人。嗣後乙將該重製物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予以散布,例如出售予國內丙,或輸出國外販售予丁,即有本條之適用,此等散布行為均不須另行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甲之同意,不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甲之散布權,此時甲對該等重製物之散布權業因其移轉所有權之行為而耗盡。 (二)承前例,國外之購買者丁嗣後將其自乙買得之重製物,再輸入中華民國管轄區域時(即所謂「回銷」)者,亦不必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甲之同意,而無第八十七條第四款之適用。 (三)如著作重製物係由著作財產權人甲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所製造,但未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販售,直接輸出國外在他國銷售散布,戊在他國合法購買該重製物後,成為物權所有人。嗣後戊欲將該重製物回銷至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者,因該重製物並未取得甲同意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散布之授權,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甲之同意始得輸入,否則即屬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之行為,而其違反該款規定而輸入之物因非屬本條所稱之「合法重製物」,亦無本條之適用。 (四)假設著作財產權人甲授權己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其著作重製物,另在區域外例如馬來西亞,授權庚製造重製物。辛考量二國重製物價差,認有利益可圖,在馬國購買該重製物後,欲輸入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販賣者,因庚在馬來西亞製造之重製物並未取得甲同意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散布之授權,故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甲之同意,否則即屬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之行為,而其違反該款規定而輸入之物因非屬「合法重製物」,並無本條之適用。
稍微懂得法律的人看到都會生氣,那些自以為能呼風喚雨,可以把國外原版變成非法之意圖,使用手段之粗糙,這種解釋也拿的出來?臺灣已沒有客觀的法律人才?可悲呀!真是明顯可看出利益團體影響修法的痕跡。現美國已無法單向直接對WTO會員國實施貿易報復,且一九八八年通過「綜合貿易暨競爭力法」以來,從未依「三0一」真正貿易報復過任何一個國家。事實已證明誰是真正的幕後主謀。 這週三(4月23日)立法院就要討論本次修正草案,大家努力了!本案件由經濟部指定智慧財產局辦理,應是由「章組長」負責,為何會有如此離譜,就不知道了。 ( 文章出自高感度 劉雅光先生 ) 請大家集思廣益 我們該怎麼應對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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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松山~
文章: 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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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很不幸的.小弟是完全不懂法律的人 完全看不懂以上的字... Braveheart兄可不可以舉例解釋一下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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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4,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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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人相機....... ![]() ![]() 愛一個人!要了解,也要開解;要道歉,也要道謝; 要認錯,也要改錯;要體貼,也要體諒。是接受,而不是忍受; 是寬容,而不是縱容;是支持,而不是支配;是慰問,而不是質問; 是傾訴,而不是控訴;是難忘,而不是遺忘;是彼此交流,而不是凡事交代; 是為對方默默祈求,而不是向對方諸多要求。可以浪漫,但不要浪費; 可以隨時牽手,但不要隨便分手。如果你都做到了, 即使你不再愛一個人,也只有懷念,而不會懷恨。 你懂得如何去愛了嗎?試試看吧! "If you love someone, let it be and set him/her free, if he/she comes back to you, it's meant to be" 如果你愛一個人,隨遇而安,讓他/她自由的飛, 如果最後他/她還是回到你身邊,那就是命中注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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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臉書之 高苦茶
文章: 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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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們消費者而言 影響會是如何???
買一區片會有問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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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著作 : <人間書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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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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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是配合八大影業外商的著作權,
完全失去自由貿易競爭, 消費者無法選擇平行輸入品, 那麼外文書籍是不是也要比照辦理? 請外商自行在台灣印製,實行書籍分區. 不准進口外國生產的外文書!!!! 真是的!!!!!!! 那乾脆也不准進口蘋果好了! 因為蘋果是外國農夫的心血, 怎能任意糟蹋, 要合法代理人在台灣重製蘋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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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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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 這是讓台灣買一區片是犯罪行為的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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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縣
文章: 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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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下可好
數位電視規格搞完 現在又來這個 又是一個鮮明的外行領導內行的例子 反正搞到最後 消費者(在台灣)永遠是可憐的白老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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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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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獨台獨!台獨真正結果就是台灣政府淪為美帝魁儡,要簽一大堆喪權辱國的不平等條約,壓榨百姓送錢給帝國,反而完全沒有民族自尊可言。
也許有人會認為我泛政治話或扯太遠,但這的確是真正的根本原因,其他表面說法都是唬人。老百姓若對根本原因不了解,選舉時迷失在好聽的口號裡,又怎能期待政府在關鍵時刻保護百姓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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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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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喔 不行ㄛ 會違反著作財產權法第八十七條 ( 現在是公訴罪ㄛ 要坐牢的) 未取得甲( 原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散布之授權,故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甲之同意,否則即屬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之行為,而其違反該款規定而輸入之物因非屬「合法重製物」( 就是不是合法重製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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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北台灣
文章: 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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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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