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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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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路權這個名詞 (非機車黨文,懇請所有人都點進來看)
開門見山先說 , 你知道紅燈停 , 綠燈行 , 也是路權嗎 ?
到今天我才知道 , 為什麼會有這麼些的衝突與紛爭 , 原來是因為 某些人把路權這個名詞的定義給搞錯了 . 這些人一看到路權兩個字 , 馬上就好像是鬥牛看到紅布一樣的抓狂起來 . 所謂的路權 , 就是道路用路人的一個規範 , 他不是某個族群專用 , 而是不管你是大小車輛 , 或者你是行人 , 只要你會出現在馬路上 , 你就受到路權的規範 . 看到交通事故 , 多數人都會分析這件事故誰對誰錯 , 或者說誰錯 的比較多 , 他的責任就比較高 , 反之則責任較低什麼的 . 這個就 是路權觀念 . 比如說闖紅燈 , 就是紅燈向的車輛違反了路權的規 定 , 這時候路權應該是綠燈向車道上的車子的 . 或者說轉彎車輛 不禮讓直行車 , 這個就是直行車享有優先通行的路權 , 轉彎的車 輛應該禮讓直行車 . 又或者說行人不走行人穿越道 , 直接穿越快 車道 , 這個就是行人侵犯了汽車的路權 .. 說到這邊 , 應該多數人都懂了吧 . 簡單白話來說 , 舉凡交通規則中的規範 , 就是路權的規範 . 別再以為路權只是機車族來作亂的鬼話 . 路權不是單指你能不能行駛這個道路 , 而路權也包括你該如何使 用這個道路 . 路權是一個專有名詞 , 會出現在法律當中 , 記得 , 所有用路人 的用路規範 , 就叫做路權 . 大家都遵守路權 , 行車就有秩序 , 安全才能有保障 . 叮嚀少數人 : 下次再有相關的討論 , 拜託請記得這一篇 , 記得路權的定義 , 別再鬧笑話了 . 也請保持理性看待 , 我會很感激你的 . 下面是交通部對於路權的一個說明 , 歡迎大家有空多了解 . 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ctNode=787&mp=7 認識路權 路權的意義,包含了每個用路人使用道路的權利與義務。路權沒有絕對的,而是相對的;不論是人或車,任何人在道路上行駛,都有注意路況與禮讓其他用路人的責任與義務。所有的用路人都遵守交通規定並尊重他人的路權,便是順暢交通的最佳方法。 廣義來說,路權就是用路人(人或車)使用道路相關設施誰先誰後的權利;也就是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所謂「優先通行道路的權利」,指的就是現行法令規章對於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時,明確的規定誰先誰後之順序與權利。 紅燈停、綠燈行 例如:在號誌路口「紅燈停、綠燈行」的規定,表示賦予綠燈方向的人車通行的路權,綠燈方向的人車具有優先通行與使用道路設施的權利;而紅燈方向的人車則無法通行,必須等待紅燈轉為綠燈後方取得路權通行。 路權怎麼分? 路權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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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北縣
文章: 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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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權 那是什麼 能吃嗎
火車撞死人(還是一般的鐵軌上,非平交道) 駕駛居然被判刑 業務過失(未開全光燈致禍,台鐵有提出會車證明 因為會車規定須改開小燈,法官仍然不採信)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20031016/429268 幸好最後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 改判兩人無罪 但是 林俊和、李志強雖不必負刑責,但民事責任未必能免,一審新竹地院判決林、李應賠償兩 名都是獨子的被害人家屬各四十多萬元。 ![]() 此文章於 2012-06-03 01:50 PM 被 kns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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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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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很多人會誤解的 ..
我國目前採用絕對路權制 , 享有路權的一方 , 享有完全通行的權利 . 只是雖然你享有路權 , 但如果你有過失的話 , 那你就必須要負擔過失的責任 . 比如說直行車跟轉彎車好了 , 多數人都知道直行車享有路權 , 應該優先行駛 , 而轉彎車應該是禮讓直行車的 . 只是一旦發生事故 , 雖然直行車的路權是沒 有問題 , 你也以為直行車應該 100% 全對 , 但是如果直行車被查證後有超速 違規, 那就是直行車有過失 , 也就是直行車要負擔超速的肇事責任 . 而主要肇事責任就會是轉彎車不禮讓直行車 , 次因則是直行車超速 . 車鑑會鑑定結果如果是 8:2 , 或者 7:3 , 那就是雙方各自要負擔的責任 . 又比如說直行車是機車 , 但是行駛在禁行機車道上 , 在路口與轉彎車輛發生事故 , 你以為機車直行就全對了嗎 ? 不 , 由於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是違規 , 所以在事 故中必須承擔部分的責任 , 所以肇事主因也是轉彎車不禮讓直行車 , 而機車則是 次因 . 一樣得判定該負責的比例 . 再來大家很討厭的行人任意穿越車道 , 當然 , 現行的交通規則中 , 若行人在 行人穿越道上面 , 不管紅燈綠燈 , 行人都擁有絕對的路權 , 所以如果你在行人 穿越道上不禮讓行人甚至撞及的話 , 那肇事的主要責任就是你了 . 而如果不在 行人穿越道 , 而是在一般車道上 , 或者有禁止跨越的標誌的地方呢 ? 那行人就會 是肇事主因 , 而你呢 ? 就看你有沒有過失了 , 比如說超速 , 或者大家很痛恨的 應注意未注意的 .. 所以回到你引用的新聞 , 在鐵道中 , 軌道車行駛在軌道上 , 享有絕對的路權 , 我 想大家都知道 , 無須爭辯 . 但是如果駕駛的司機在駕駛的過程中有過失 , 就得負 擔他自己的過失責任 . 比如說法官說駕駛在燈光上有疑慮 , 認為駕駛違反了規定, 所以必須負擔部分責任 , 還是將駕駛判刑 , 但是因為肇事主因是闖入鐵軌的行人 , 駕駛是次因 , 也因此是 "輕判" 一件交通事故中 , 路權是主要判斷依據 . 但是事故的雙方如果有過失 , 則是會用 來決定雙方事故責任的比例 . 而根據我國歷年來的歷史 , 事故中很難有絕對沒有過 失的一方 , 當然例外一定有 , 只是不多 . 通常都有 , 而大家最清楚的就是 "應注意未注意" 而這個取決權 , 有時候真的就得聽天由命 , 看你遇到什麼法官了 ![]() 此文章於 2012-06-03 02:14 PM 被 漲 停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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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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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人生就只有機車路權
也難怪講到機車你就跳腳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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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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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根本沒看懂他的意思
最後的賠償是道義責任 很多案例中根本只是自由心證 此文章於 2012-06-03 02:33 PM 被 lomp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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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瘋人島
文章: 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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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權只有上法院的時後才用的到
實際上路 能閃就閃,能讓就讓 可以停就不要繞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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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島已經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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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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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不知道[民主進步]是什麼意思嗎?
不斷高喊[民主進步],一定有人認同,因為民主進步是好事. 但感到反感的,確實也不少. 因為不斷高喊[民主進步]的人,心裡是真的希望民主進步,還是有其他目的,這就不得而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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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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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是台灣交通法最機車的地方, 國外的話死亡家屬應該是快找個地方躲起來免得被告賠償到脫褲子, 還甚麼提告駕駛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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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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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意良好
不過這裡是優秀的台灣 任何制度到此只會取其精髓 不如先學些小人招式,以便遇上狀況時如何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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