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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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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6
看來事後喝酒的手法得到反效果了,騙不了檢察官反倒給了檢察官聲押的理由。
     
      
舊 2021-05-06, 01:36 PM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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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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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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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人生
有一種機車停車格,是匡列一個大長方形但無細分單格的如圖示
不多見但還是有
https://i.imgur.com/ZSjnFfK.jpg

這還是公家機關的案子,我們是施工廠商
這種就是原始設計可以停30台,但你立側柱就會只剩15台的機車停車格

再說我自己住的大樓,就是樓下大門前的空位處讓大家停機車
紅線只畫到右側店家門口前,接下來紅圈處都沒有紅線
看一下這樣的空間,如果大家都立中柱可以停多少台機車?
我曾約略算一下大概是16、7台左右而且都不用硬塞,可是每次都僅能停10台或更少
為什麼?看圖就知道了
https://i.imgur.com/OrFoXX0.jpg

至於我是不是有硬塞機車位去刮傷別人的汽機車,那是幻想
但刮傷別人的汽機車就要槍斃,這也要感謝網友和我同時示範了嚴刑峻法的醜陋
同樣的
酒駕致死就是要死刑不然不夠重大家不害怕
可是台灣至今沒廢除死刑,為何還一堆殺人搶劫?
最近一次槍決是去年而已,都...

嚴刑峻法 指的是法律要格確實執行,處罰重一點。
如果什麼都做極端化的假設,無論犯什麼法都一律死刑那不叫嚴刑峻法,那叫犯傻。
吠死最喜歡拿極端化的例子來詭辯
刑罰的目的除了恫嚇犯罪,更是當某人做出一些傷害他人的事時需要「付出的代價」。
如果依照費死的邏輯,沒有恫嚇作用的就要廢除,那每條法律都要廢除。
闖紅綠燈要罰1200,但還有沒有人闖紅燈?有!ok罰款沒有恫嚇作用、廢除。
呵呵!
 
舊 2021-05-06, 02:00 PM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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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sture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25
引用:
作者人生
嚴刑峻法的最終極就是死刑
這個我到是支持一個
希望政府立法機車停放不立中柱唯一死刑
原本設計30格的機車位就是能停30台而不是只剩15台
大家也更好找機車位不會違停被開罰單
台灣的機車族龐大到無法計數
這個法絕對能讓台灣六、七成以上的人受惠
比什麼過失致死最重才10年好上百倍不只
而且還不帶任何政治因素絕對中立
管你黑藍綠紅白黃通通受惠,也通通受懲罰
這個才叫理想中的嚴刑峻法

來拉 不立中住 就該死刑
這種屁話 你講出來的
什麼網友提刮到車子死刑
學你這天才作法就不行?
就嗆人 嚴刑峻法?

少在那邊裝無辜
你的照片 哪張是機車格?
二、建築物機車停車空間基本設計準則如下:
(一)機車停車位(大):長二公尺、寬一公尺。
(二)機車停車位(小):長一點七五公尺、寬零點七五公尺。其設置
數量不得超過總機車停車位數量二分之一。
規定在這邊
來 說阿 哪張是? 還拿沒有機車格的來裝模作樣
轉移焦點這樣轉的?

喔喔 對喔 扯別人嚴刑峻法 好可怕喔
原來不立中住 比酒駕還可怕 全都去死 對吧?
舊 2021-05-06, 02:03 PM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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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司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0
引用:
作者惡蟲
看來事後喝酒的手法得到反效果了,騙不了檢察官反倒給了檢察官聲押的理由。


你有看新聞稿嗎?
聲押是因為串證,跟事後喝酒哪有關係

另外,不是喝酒的手法得到反效果
是因為那個人不夠聰明

要事後喝酒逃避的話
應該是買烈酒,而且要喝一些,倒掉一些
然後說全部都是喝掉的
這樣才比較能達到混淆酒精濃度的效果

然後這個案件是因為有行車紀錄器、通聯
可以從行蹤去查相關人,證明被告有無喝酒、喝多少

不過新聞都爆出來了
以後的人應該會記得把行車紀錄器記憶卡、手機丟掉
如果只剩監視器,要追查更難
舊 2021-05-06, 02:04 PM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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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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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3,574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504...seYuaSlA3A2J4eM
黃暐瀚母魂斷酒駕車 網友出征嗆「報應」遭轟:沒人性
2021/05/06

舊 2021-05-06, 02:07 PM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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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sture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25
再來 按照上面的規定
也就是我停機車 最少有75公分的合法範圍
側立 犯哪條法?

少在那邊裝了 什麼幻想你喬車位
當人都沒騎車 停車過嗎?
會這樣靠杯的 不是為了塞進去?
這樣就不會刮到別人車? 不會造成很難移車?
少把人都當白 吃
舊 2021-05-06, 02:11 PM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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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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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3,574
https://tw.news.yahoo.com/%E7%AB%9F...F869Vg5s_LxnGCQ
竟是累犯!撞死名嘴黃暐瀚母 方男遭爆前一天也酒駕
2021年5月6日

媒體人黃暐瀚的母親昨天遭方姓美髮師駕駛賓士車酒駕撞死,肇事後還進超商買啤酒,疑似規避刑責。今天(6日)更有勁爆消息傳出,警方證實方男案發前一天,就因酒駕遭移送,引發民眾譁然。

根據「ETtoday」報導,警方證實方男撞死人前一天,也就是4日,凌晨3點30分在文心路與櫻花路口遭警方攔獲酒駕,並依照公共危險罪送辦,但方男卻學不乖,隔天再度酒駕,這次不幸奪走名嘴黃暐瀚媽媽的生命。

警方表示,方男開的是同一部賓士車,當時盤查時渾身酒氣,酒測明顯超標立刻送辦,車子也被移走。沒想到交保之後隔天凌晨3點又學不乖再度酒駕。

檢方透露,調查確認方姓美髮師肇事前就已經飲酒,依酒駕致死罪嫌聲請羈押禁見,法院今天裁准。
舊 2021-05-06, 02:11 PM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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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6
引用:
作者起司
你有看新聞稿嗎?
聲押是因為串證,跟事後喝酒哪有關係

另外,不是喝酒的手法得到反效果
是因為那個人不夠聰明

要事後喝酒逃避的話
應該是買烈酒,而且要喝一些,倒掉一些
然後說全部都是喝掉的
這樣才比較能達到混淆酒精濃度的效果

然後這個案件是因為有行車紀錄器、通聯
可以從行蹤去查相關人,證明被告有無喝酒、喝多少

不過新聞都爆出來了
以後的人應該會記得把行車紀錄器記憶卡、手機丟掉
如果只剩監視器,要追查更難


酒駕是要跟誰串證??

你可能沒有注意,羈押理由中,法條的規定是「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串證與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併列,以目前的訊息來看,被告不大可能跟人串證,但事後喝酒應該可以認定明顯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的嫌疑,不是嗎?

中檢的新聞稿中是寫「有事實足認被告有串證及滅證之虞」,也是有列出滅證的喔。

此文章於 2021-05-06 02:40 PM 被 惡蟲 編輯.
舊 2021-05-06, 02:37 PM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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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起司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0
引用:
作者惡蟲
酒駕是要跟誰串證??

你可能沒有注意,羈押理由中,法條的規定是「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串證與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併列,以目前的訊息來看,被告不大可能跟人串證,但事後喝酒應該可以認定明顯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的嫌疑,不是嗎?

中檢的新聞稿中是寫「有事實足認被告有串證及滅證之虞」,也是有列出滅證的喔。


跟一起喝酒的人串證啊
你可能沒有注意到,檢察官都說有串證可能了...

台中地檢署今天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表示檢警經過深入調查,掌握了相關的人證、物證,確定方男在開車前就已有喝酒,且已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程度,構成酒駕肇事致人於死;加上方肇事後的種種行為,令檢方認為其有滅證、並與其他人證串證可能,因此向法院聲請羈押。另針對方男是否涉嫌吸毒,檢方則表示還在深入釐清中。


酒駕被抓到了,還能滅證才奇怪吧

都測過酒精濃度,行車紀錄器、手機都掌握了
還能滅什麼證?

殺掉一起喝酒的證人滅口嗎?

雖然檢察官也有說有滅證可能
但應該不是你想的,所謂喝酒代表滅證

因為那個法條是"之虞者"
代表有滅證可能,可以羈押

如果都已經事後喝酒,證已經滅了,那羈押能幹嘛



羈押的目的是在保全證據,不是為了押人取供 - 花蓮最速報

羈押的目的是在保全證據,不是為了押人取供 。因此,若證物已無湮滅之虞或證人已無勾串之虞,以此羈押來保全證據目的已喪失,縱使證據尚未調查完畢,仍不能以此要件羈押被告。

此文章於 2021-05-06 02:47 PM 被 起司 編輯.
舊 2021-05-06, 02:43 PM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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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司離線中  
莫爺
Major Member
 
莫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4
您的住址: 台北不是我的家
文章: 121
沒撞死高官顯貴之前,要修法難啊!
那些立萎除了嘴砲,收錢還會衝尛。

看看國父孫女建國高架撞死,後座安全帶立法速度有多快。
__________________
爭強鬥狠終日險 仁慈寬厚彌天高
觀心不用腹中取 看人何需面對面
舊 2021-05-06, 02:58 PM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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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爺現在在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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