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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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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11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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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ALA
躲起來偷偷罵人的高中老師我也醉了

你學校學生知道你這麼喜歡賭博嗎?

告訴我你在哪間學校

我讓政府把你的退休金沒收

賭雞排你可以去看看我之前的發文

我都賭過100份雞排的祭品文了

你有發過祭品文嗎?

沒大沒小 果然高中老師都很沒用


被搓到痛處,惱羞成怒了?

連個高中都考不上,只考上爛五專,然後插個二流大學,再去美國野雞大學拿個不用寫論文的廢碩士,也有資格來說我這高中老師沒用?還要臉不要臉啊?
     
      
舊 2021-03-04, 12:06 AM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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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nes離線中  
newsnes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1
文章: 9
引用:
作者BALA
有人對賭拿1萬台幣對賭1萬雞排

笑死人了

哪裡有賣常態的1元雞排

沒膽打大陸

連賭膽也沒有


LDS網友邀賭沒種賭,然後敢賭的只拿得出賭資一元的人,也有臉對別人指指點點?臉皮真是子彈打不穿啊∼
 
舊 2021-03-04, 12:10 AM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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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oolky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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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oolky3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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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imggy
看了一下影片...我的想法是...
1.違規固然有錯...有錯你取締他那是依法行政...
2.警察對於一個沒有攻擊性的民眾使用強制力...請問你是黃袍加身嗎??
警察使用強制力是有規範的....這位阿SIR大概完了...

不是我不挺警察...我只能說是學長都沒有在教嗎???
放一個菜鳥出去亂咬...然到都要用錢(上法院賠錢)買經驗嗎??
警察一個月薪水才幾萬塊...看來要做公益好長一段時間了...

不管這女人在怎麼無理取鬧...那都不是你一個小小警察能動私行的
法官都不敢這樣做了...阿SIR真的是吃了熊心豹子膽阿...


現行犯依法逮捕也能說是私刑
舊 2021-03-04, 09:13 PM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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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oolky3離線中  
abcpanadol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16
引用:
作者schoolky3
現行犯依法逮捕也能說是私刑



那女人固然有不對的地方,

但是我看那女人就要走了, 警察又追上前去與她衝突, 何必呢?
最後女人已無力反抗, 又繼續對女人動手, 與私刑無異
__________________
你不用問了, 我就是中國戰螂
舊 2021-03-04, 10:07 PM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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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panadol離線中  
schoolky3
Silent Member
 
schoolky3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0
引用:
作者abcpanadol
那女人固然有不對的地方,

但是我看那女人就要走了, 警察又追上前去與她衝突, 何必呢?
最後女人已無力反抗, 又繼續對女人動手, 與私刑無異


原來現行犯拍拍屁股警察就不能依法逮捕 甚麼邏輯???
舊 2021-03-04, 11:03 PM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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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oolky3離線中  
goodpig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168
引用:
作者abcpanadol
那女人固然有不對的地方,
但是我看那女人就要走了, 警察又追上前去與她衝突, 何必呢?
最後女人已無力反抗, 又繼續對女人動手, 與私刑無異

拜託看仔細一點,大媽是邊離開邊罵警察王八蛋

絕對不是單純要離開而已
舊 2021-03-04, 11:24 PM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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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pig離線中  
abcpanadol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16
引用:
作者schoolky3
原來現行犯拍拍屁股警察就不能依法逮捕 甚麼邏輯???


1. 違規停車, 車還沒移動(拖吊車的人還在違規車旁作業)
, 車主已到, 警察應該開罰單, 令車主駛離,
警察堅持要拖走, 警察不對

2. 車主擋拖吊車, 與警察衝突, 是車主不對,
若這時候要逮捕有理

3. 車主要離開了, 警察又衝上前去, 我認為沒必要
__________________
你不用問了, 我就是中國戰螂
舊 2021-03-05, 04:55 AM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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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panadol離線中  
abcpanadol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16
引用:
作者goodpig
拜託看仔細一點,大媽是邊離開邊罵警察王八蛋

絕對不是單純要離開而已


女人見大勢已去, 罵王八蛋後要走了,
警察追上去"再說一次我就逮捕妳", "再說一次我就逮捕妳"
女人"告我啊","告我啊"
女人沒有再罵王八蛋, 但警察決定要逮捕女人

逮捕"現行犯"警察站得住腳, 但逮捕這樣的"現行犯",
是要阻止犯罪呢? 還是只是要洩憤而已? 女人實在太可惡了
__________________
你不用問了, 我就是中國戰螂
舊 2021-03-05, 05:48 AM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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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panadol離線中  
Earstorm-5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25
引用:
作者abcpanadol
1. 違規停車, 車還沒移動(拖吊車的人還在違規車旁作業)
, 車主已到, 警察應該開罰單, 令車主駛離,
警察堅持要拖走, 警察不對

2. 車主擋拖吊車, 與警察衝突, 是車主不對,
若這時候要逮捕有理

3. 車主要離開了, 警察又衝上前去, 我認為沒必要


拖走有停車場保管(額外費用)要繳交~ 至少國外是如此, 我還沒被拖吊過, 只是看過處理過程.

至於車主來了還是拖走, 對或不對, 我不知道.

在國外我會覺得大事化小OK, 在台灣我會覺得依法執法已經是最好的了.

1. 是可以拖的違規, 直接拖, 其餘不要管.

2. 辱罵執法人員, 不用等第二句, 直接抓.

全程錄影! (因為執法裡面也有老鼠屎會栽贓)
舊 2021-03-05, 06:58 AM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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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離線中  
abcpanadol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16
現行犯逮捕也有爭議,

這件事就如女人講, 去告比較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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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八月 2018 張倍齊律師
現行犯的逮捕要件

一、刑事訴訟法對現行犯的定義
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二、誰來認定「現行犯」?
法條都已經明文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是否只要認定對方是現行犯,就真的能夠逮補呢?之所以提出這樣的問題,是因為現實生活中,我們會遇到各種「現行犯」,例如路上看到兩人在互毆,我們可否以傷害罪的「現行犯」將兩人通通逮捕回警局呢?(假如物理上的實力做得到),或是鄰居看到我,當街罵我一句三字經,我能否以「現行犯」,在他出口之後,直接將鄰居扭送到警局呢?

再以今年引起司法界軒然大波的彰化院檢紛爭,法官可否當庭直接認為女檢是「侮辱公務員罪之現行犯」直接將女檢逮補呢?實體法上是否構成,當然另有爭論,我們這裡討困的是程序上,倘若女檢符合現行犯的要件,則法官也不用指揮法警,根本直接可以自己逮捕女檢了(其實法官可否指揮維持法庭秩序的法警來進行「逮補」,也有爭議)。
相關爭論,可以參考這個新聞的採訪: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174197
其實,現行犯的認定,仍可能涉及到「該犯罪行為」是否事後真的會成立犯罪的問題,以彰化院檢之爭而言,法官認為女檢是「侮辱公務員罪」之現行犯,要求法警逮捕女檢;女檢是否也可以反過來主張自己根本不會成立「侮辱公務員罪」,而法官才是「妨害自由」的現行犯,反過來逮捕法官呢?如此一來,勢必是「你主張我是現行犯要逮補我,我主張你是現行犯要逮補你。」的奇怪景象。
三、現行犯之逮補,主要在防止犯人逃亡、湮滅罪證
正因為如此,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的規定,似乎還有再闡釋補充的必要。司法院釋字第90號理由書就提到:「(二)案件在偵查中如發覺其他犯罪之人,固得依法傳拘,但遇有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所定情形,則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之,不以有偵查權人未曾發覺之犯罪為限,因該條規定旨在防止犯人逃亡、湮滅罪證,並未設有此項限制。

因為逮補權屬於武力實力的展現,原則上歸國家行使,私人之間以武力逮補他人,屬於例外狀況,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了現行犯允許私人逮補的情況,是為了防止人犯逃亡、煙滅罪證,有保全刑事追究的意味。
四、逮補現行犯之要件補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11號刑事判決:「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刑法第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刑事訴訟法第88條亦有明文。是逮捕現行犯屬依法令之行為,固得依據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阻卻違法,而不構成犯罪。然行為人欲主張上開阻卻違法事由,除客觀上須是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被發覺之犯罪,而必須該犯罪人有逃亡之虞或其身分不能及時確定,且應符合相當性原則外;其主觀上亦須具有保全刑事訴訟目的。」
這個花蓮高分院的判決,更加補充了刑事訴訟法所未明文的要件:
1.客觀上是要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被發覺之犯罪(此為刑事訴訟法第88條本身就有的客觀要件)
2.該犯罪人有逃亡之虞或其身份不能及時確定(此為刑事訴訟法第88條本身並未明文之要件)
3.應符合相當性原則(此為刑事訴訟法第88條本身並未明文之要件)
4.主觀上需具有保全刑事訴訟之目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88條本身並未明文之要件)
其實上面花蓮高分院所提的四個要件中,要件1客觀上要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被發覺之犯罪,這是法律所明文的規定,本來就應該要遵守,並無疑問。要件4,雖非刑事訴訟法第88條所明文,但是倘若參照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即可以知道,私人逮補現行犯,本來用意就應該是在使偵查機關能夠順利進行刑事偵查追訴,主觀上須具有保全刑事訴訟之目的,也不難理解。主要要特別提出的是要件2,闡釋「該犯罪人有逃亡之虞或其身份不能及時確定」,以及要件3「應符合相當性原則」(法院雖然並未再闡釋何謂相當性原則,然而應即指比例原則)
五、結語:修法應該會更清楚
綜合這兩個要件來看,其實現行犯的逮補,已經不是像刑事訴訟法第88條所講的那麼簡單、那麼武斷了,所謂「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其實還要加入不少要件判斷。
倘若以花蓮高分院的這個判決所指要件,來檢視彰化院檢的爭議,即使法院認為公訴檢察官為侮辱公務員之現行犯,然而該公訴檢察官並無逃亡之虞或身份不能及時確定,法院也可以函文舉發再由彰化地檢偵辦即可,實無以「現行犯」為由,要求法警逮補之必要。
筆者認為,花蓮高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11號刑事判決所提到的四個要件,使現行犯的逮補,更能兼顧刑事追訴與人權保障,也使現行犯的逮補要件,更細緻化,減少「現行犯」逮補之紛爭,應該值得肯定。不過,畢竟現行犯的逮補,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重大侵害,執行過程當中,產生許多爭議,也是時有所聞,倘若能夠將刑事訴訟法第88規定,以法律修正之方式,更清楚表現現行犯逮捕的要件,應該會更好。

https://hugolawyer.wordpress.com/20...A6%81%E4%BB%B6/
__________________
你不用問了, 我就是中國戰螂
舊 2021-03-05, 08:24 AM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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