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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象山公園
文章: 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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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們要罵陳前總統那也是你們的言論自由,好好珍惜好好發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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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於 2025-11-16 10:37 PM 被 Hermit Crab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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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象山公園
文章: 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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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立法院就沒有辦法回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緝令對中華民國立法委員有沒有效力? 腦殘沒藥醫原路奉還, 十年前的黃國昌可是對於肯亞法律有沒有資格把台灣人送中把LAW IN SHIT電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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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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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權責問題,不然你去交通部辦護照看看?
你倒是貼一下,立法院根據那個條文確認中國通緝令的效力? 查了一下黃國昌肯亞,這個是立法委員質詢司法院長, 這是他的權責,有什麼問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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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故我思 此文章於 2025-11-16 10:48 PM 被 samwu99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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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象山公園
文章: 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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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民國 98 年 04 月 26 日 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80085712 號函送立 法院備查 四、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 雙方同意著重打擊下列犯罪: (一)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 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 (二)侵占、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 經濟犯罪; (三)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 (四)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動等犯罪; (五)其他刑事犯罪。 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 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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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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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黑熊八囧閩南狼被中共公安通緝的罪名是「分裂國家罪」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雙方同意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同意著重打擊下列犯罪: (一)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 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 (二)侵占、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 經濟犯罪; (三)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 (四)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動等犯罪; (五)其他刑事犯罪。 號稱學法佛州濾濕的閃兵廢物是法盲還是真盲? 雙方共同打擊的犯罪哪來的「分裂國家罪」? 再次看不懂自己貼的東西瞎掰鬼扯硬蹭,我又笑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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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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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引用:
#357 中華民國總統府 - 中華民國憲法 憲法本文 ![]() 國外通緝令對於中華民國公民有沒有約束力,個人看法是三軍統帥-[總統]或[司法院]、[行政院]依公僕的職權及義務來協助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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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於 2025-11-16 11:44 PM 被 polo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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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象山公園
文章: 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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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垃圾又在皮了...
分裂國家罪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3條的刑事罪名。 是不是屬於其他刑事犯罪或是但書條款的個案協助範圍, 可不可以請中華民國立法院來確認一下? ![]() 想投降的這可是投名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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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於 2025-11-16 11:55 PM 被 Hermit Crab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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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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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維護兩岸交流秩序,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與聯繫事宜,經平等 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三、聯繫主體 本協議議定事項,由各方主管部門指定之聯絡人聯繫實施。 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 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 岸關係協會聯繫。 請中華民國立法院來確認一下?兩岸打擊犯罪協議有提到可由中華民國立法院確認? 廢物應該是真盲了。大概是肥胖引起糖尿病導致眼盲 不管有沒有瞎都能鬼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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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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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引用:
高中公民與社會 - 海基會 同稱:「海峽交流基金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 成立於1990年11月21日,是臺灣辦理海峽兩岸交流所衍生的各項事務的民間組織, 因其業務和指導機關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以其實是一個半官方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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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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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你國文也不好,
備查是什麼? 備查就是原單位備份放在立法院, 立法院需要時可以查看參考,避免原單位唬爛欺騙立法院。 事主是訂定這個法律的原單位,原單位才有解釋執行此法律的權力義務 律師可以這樣胡搞瞎搞喔?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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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故我思 此文章於 2025-11-17 12:54 AM 被 samwu99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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