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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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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那段新聞的意思是
P2P本身無罪 但用P2P來散布盜版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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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4 您的住址: 吸血鬼的家
文章: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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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使不考慮盜版的問題,這問題完全是立法當局屈服於美方的壓力,兩國角力的結果,想不到輸的是軟骨頭的政府官員,犧牲的是我們大眾的利益,這跟當年割地賠款有何差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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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先學習記憶,又努力學習忘記,然後又想記起,卻又不自主的遺忘所有,忘了究竟是為何而想記憶,又是為何想忘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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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最八卦的山下 ^^b
文章: 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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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開這個大有為政府的模式~ 姑且希望是雷聲大雨點小.....
我倒比較擔心會被栽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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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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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不可能有那麼多人力來辦案
最有可能的模式是配合廠商的檢舉抓人 殺一儆百 三不五時再來次定點突襲 總之要小心, 現在法已立好了, 就看政府要不要抓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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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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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都不要用電腦好了,一不小心就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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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其心,待天下人。 寬其心,容天下物。 虛其心,受天下善。 平其心,論天下事。 潛其心,觀天下理。 定其心,應天下變。 全其心,徹天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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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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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法律的修正
恩,這次法律的修正固然相當明確地採用強烈禁止的立法模式以杜絕著作權的侵害
,甚至連犯罪的基本構成要件都置之不理, 姑且不論實際上的邊際效應如何,至少在法律上已經有牴觸比例原則的嫌疑, 因為立法者並沒有在智財權的保護以及消費者合理使用的範圍內,找到一個合理的界線. 因此,各位可以稍微注意一下著作權法的近況,說不定會有有趣的事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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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南
文章: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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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性重製有罪
那我把我擁有的正版cd燒一份來聽,而正版cd收起(怕刮傷) 也有罪了 什麼爛立委通過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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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生活,重新的開始。繳房貸的日子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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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北極
文章: 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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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份這個動作就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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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亞利安星球
文章: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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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以後就算買正版也不能備分...難道刮傷了要叫原廠商...1 to 1 的新品交換嗎...我想不太可能吧...講到最後受害的還是我們老百姓..那些立法人員只不過在自掘墳墓罷了...!!因為我想到時候他們家中的電腦裡面的軟體少說需要接近1xx萬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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