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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桑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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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桑v2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4
您的住址: Hsin-Chu / Miao-Li
文章: 512
引用:
作者chan973573.
好像被輾過@@白車真倒楣,都快過年了


+1

倒楣的小白...
     
      
__________________
指揮所:陣地準備好報告!

舊 2015-02-16, 05:14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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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桑v2離線中  
griffey1452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5
這次屁孩的父母又要怪誰帶壞他兒子

 
舊 2015-02-16, 05:16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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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iffey1452離線中  
下面頂CO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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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頂COC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15
您的住址: 庫仔里
文章: 5
引用:
作者griffey1452
這次屁孩的父母又要怪誰帶壞他兒子


怪小白為什麼不閃避囉~
舊 2015-02-16, 05:23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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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412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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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3
您的住址: 府城
文章: 9
怎畫質連那麼大片的道路告示牌都不清楚?
舊 2015-02-16, 05:29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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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412離線中  
十三樓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8
文章: 14
引用:
作者griffey1452
這次屁孩的父母又要怪誰帶壞他兒子


怪機車…
舊 2015-02-16, 05:32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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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樓離線中  
滄桑v2
Power Member
 
滄桑v2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4
您的住址: Hsin-Chu / Miao-Li
文章: 512
引用:
作者下面頂COCO
請問有相關新聞可看嗎...


TVBS 2015年02月16日 下午13:47
為了要超車,自己被撞慘!事情發生在高雄,一名機車騎士蛇行超車,硬是越過中線,還以為這樣速度比較快,但完全沒注意路況,對向一輛白色轎車,看到違規的騎士,閃避不及,兩台車對撞,機車騎士摔到一邊,機車撞爛,轎車車頭也撞碎。幸好騎士命大,送醫後沒有大礙。

一台藍色機車從後方竄出來,汽車駕駛嚇了一跳,搶快的機車騎士沒帶安全帽,沿路狂飆超過前方機車,蛇行一小段還想越過貨車,發現內側車道不好鑽,居然跨過中線逆向超車,對向的白色轎車看到了,但來不及剎車兩台車撞上。

騎士當場往前摔在地上打滾好幾圈,機車則摔向另一邊零件四散,差點就打到另一台機車,路人猛閃,被撞的白色轎車車頭受損,右側方全碎裂車上2人下車查看,趕緊報警。

車禍現場零件四散,機車倒在一旁幾乎摔爛,轎車車頭前方碎裂狀況嚴重,可見當時的撞擊力道有多大,但違規騎士算很幸運,摔得這麼慘還好保住一條命。

高市旗山消防分隊隊員洪于婕:「檢查他發現他頭部有腫脹血腫,我們現場看到的狀況就是他還可以對答如流。」

轎車上的2人也都沒有受傷,只是看到愛車受損相當心疼,但交通隊看這起案件,機車騎士的行為真的太誇張!

高市交大旗山分隊分隊長林建鈞:「是一個無照駕駛的18歲,未(剛)滿18歲的少年跨越雙黃線駛入來向車道,撞上一部自小客車。」

原來這名騎士才18歲,無照駕駛還敢搶快,路上蛇行到處亂竄最後逆向超車,惹出意外害到自己不說若是傷到別人,年紀輕輕的騎士能負全責嗎?

http://video.n.yam.com/201502168736...%85%98%E6%92%9E
---

E04, 可惜!
__________________
指揮所:陣地準備好報告!

舊 2015-02-16, 05:33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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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桑v2離線中  
窩要捅雞你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0
恐龍:『白色車主應注液而未注液,殺人未遂,過失殺人,傷害致死。屁孩....沒死就罰寫二十篇作文。退堂』

判決書56987200如下:

過失致死屬於刑法殺人罪,刑法第 276 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傷害致死罪,係對於犯普通傷害罪致發生死亡結果所規定之加重結果犯,參酌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以行為人所實施之普通傷害行為,乃「客觀上能預見」可能發生超越其犯意所生之較重結果即死亡結果,但行為人「主觀上不預見」者為要件;即加重結果犯係以該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所生,「客觀上有預見可能」之加重之結果,但行為人事實上因當時之疏忽致「未預見」為要件,倘行為人對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之發生,主觀上有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而仍執意為之,即應對該結果負未必故意之責。因此,就上開加重結果犯之要件,自應於判決事實欄明白認定...........&^%$#@
舊 2015-02-16, 05:37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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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要捅雞你離線中  
gtstmars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40
自找的啊
還好沒有連累別人傷亡
__________________
[YOUTUBE]8mcgWrS9OdI[/YOUTUBE]
舊 2015-02-16, 05:48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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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stmars離線中  
Adsmt
Golden Member
 
Adsm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4
引用:
作者下面頂COCO
怪小白為什麼不閃避囉~

我真的有遇過撞人還怪別人不會閃的屁孩。
舊 2015-02-16, 05:59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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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smt離線中  
Jose Chin
*停權中*
 
Jose Ch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15
您的住址: 関内
文章: 246
引用:
作者窩要捅雞你
恐龍:『白色車主應注液而未注液,殺人未遂,過失殺人,傷害致死。屁孩....沒死就罰寫二十篇作文。退堂』

判決書56987200如下:

過失致死屬於刑法殺人罪,刑法第 276 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傷害致死罪,係對於犯普通傷害罪致發生死亡結果所規定之加重結果犯,參酌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以行為人所實施之普通傷害行為,乃「客觀上能預見」可能發生超越其犯意所生之較重結果即死亡結果,但行為人「主觀上不預見」者為要件;即加重結果犯係以該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所生,「客觀上有預見可能」之加重之結果,但行為人事實上因當時之疏忽致「未預見」為要件,倘行為人對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之發生,主觀上有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而仍執意為之,即應對該結果負未必故意之責。因此,就上開加重結果犯之要件,自應於判決事實欄明白認定...........&^%$#@


屁孩沒死啦.....
舊 2015-02-16, 06:03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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