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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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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大約是這樣的.
一方在婚後被抓到與配偶之外的人有親密關係. 配偶當時因同情並無告發對方, 但之後與其分居. 目前已約1年多. 曾有協議離婚, 但有外遇的對方就是不簽字. 我之前有查過關於離婚的法律, 目前對分居這項還沒有明確的規劃, 而離婚之條件必須是對方已經死亡或是需要證明其外遇事實. 但並沒有說如果是以上狀況該如何處裡. 所以在這裡請問如果是這樣, 那對方不簽字是不是就永遠沒辦法離婚呢?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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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Coruscant
文章: 4,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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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中是嗎?
再花些時間去收集外遇資料不就好了,我就不信分居後,對方就這麼乖,不再跟外遇對象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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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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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建議.. 不過對方目前就是這樣哩... 沒有跟外遇對象見面, 可是也死也不簽字. 要請徵信社也沒有那麼多錢... 請問還有辦法嗎.....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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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Coruscant
文章: 4,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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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嗯...
引用:
對方說從沒再見面?這不太相信說 不過分居本身就是一項證明了,沒出問題的話,又何必分居 看能不能用不履行婚姻義務這種理由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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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火星射精東路30巷75號
文章: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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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回覆: 嗯...
引用:
不是分居到一個期限就可以離婚? 還是那只有美加才這麼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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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程式作業無效,即將關閉。如有問題,請洽程式設計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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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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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回覆: 回覆: 嗯...
嗯.. 之前有傳說說分居到五年就可以離婚. 可是... 畢竟只是傳說. 這項法律台灣目前還沒有通過. 美加是可以這樣不過台灣目前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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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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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對方主動分居還是己方主動分居?
對方的話,分居就是不履行夫妻性行為義務,用這一點來申請離婚就可以了。 己方的話,除了找到外遇證據,好像也沒什麼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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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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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這樣不是很扯嗎... 就是因為對方背叛所以己方才要分居, 而在當時還有憐憫之心所以並無向對方提出告訴. 但是背叛的對方又死不簽字, 而且還要是因為背叛的對方提出分居才可提出不履行義務, 真的很扯哩...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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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0 您的住址: Taipai
文章: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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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用這一點還是很難說的. 因為按照91年版的民法親屬篇第 三 節第一千零一條來看, =================================================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而且再按照第一千零二條, =================================================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 也就是說,只要拿得出講得通的理由,不同居也沒關係. 再加上同居的地方,必須由夫妻雙方同意才行. 並不是說先生高興說住哪就住哪, 如果一定要妻子住在先生指定的地方, 恐怕還得先上法院聲請裁定才行, 沒那麼簡單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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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新店溪旁邊的小水溝
文章: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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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法律只能保護懂得利用法律保護自己的人. 為了避免當冤大頭, 有些跟錢,名份,權利有關的事情或許要多去翻查法條或是市面上一些通俗的法律書籍,才免得平白無故多添一堆麻煩事. 在民法有以下條文是講離婚的, 第 1052 條 (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 1053 條 (裁判離婚之限制 (一) )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 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第 1054 條 (裁判離婚之限制 (二) )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 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結婚很簡單,離婚很難. 有時候我在想,如果感情發生問題,先離婚再說, 大不了將來在結婚一次不就得了. 不過,通常問題不是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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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E!DIVE!!DIV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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