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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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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為甚麼拜登想恢復網路中立性原則,FCC 現在卻無法做到?
恢復歐巴馬時代的網路中立原則後,根據《電信法》第二章,電信業者可能會被再次歸類為公共承運商以建立全國性的網路中立框架。

除此之外,FCC 也有權利要求公共承運商以其他的方式保護消費者,例如拜登希望恢復被 FCC 前主席阿吉特˙派(Ajit Pai)取消的價格透明性相關法規。

2021-04-27 美國《通信端正法》第 230 條廢除爭議:社群媒體應不應該對用戶言論負責?
美國《通信端正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第230條保障網際網路服務的提供者與使用者對其他用戶在網路平台上發布的內容享有豁免權,
保障網路服務提供者只要「立意良善」,就不會因為移除或審核第三方提供的惡意內容,而背負法律責任

網路安全法規專家、律師科瑟夫(Jeff Kosseff)接受該媒體訪問表示,若要修改第230條,
則必須確保不會進一步鞏固科技巨頭的地位,因為無論最終該法條做出什麼樣的修改,都可能讓小型公司無法負擔成本。

2020-12-12 得意忘形 NCC「網路管制說」炸鍋 緊急滅火
文末,NCC表示,美國對於是否應修改或刪除CDA第230條目前仍未有定論,國會也有許多法案提案,後續發展值得注意。還標上「#通傳法律」的hashtag

2020-07-22 網路中立性的利與弊:您需要知道的一切
這項規定的原意在確保網路的自由和開放,讓消費者能公平地取得網路內容,而不被商業****和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ISP)控制。

網路中立性對於網際網路使用者和 ISP 業者的影響大不相同,因此有許多支持與反對的言論。
消費者的角度而言,網路中立性能確保所有連線都得到平等對待,ISP 不會審查使用者的網際網路活動。
ISP 業者而言,這表示政府將嚴格控制其業務,可能會讓業者無法獲得額外收入,這些收入能幫助他們改善網路基礎建設。

2019-02 管制與保護 外國影音平臺在臺之自由
網路時代言論自由面臨的挑戰與思考

網路時代言論自由面臨的挑戰在於,考量視聽大眾對節目選擇權之確保、本土文化產業保護、
媒體與節目內容多元維護等公益目的,主管機關對於通訊傳播業者言論自由管制密度本應提高;
惟數位匯流下,公權力管制在實務面有其操作上的困難性與侷限性,網路時代欲達成達成上述公益目的,
須配合政府與企業以全球化思維、長期性戰略經營影視產業;
在數位匯流的趨勢下達成產業合作與技術創新,方能提升產業競爭力,使我國通訊傳播產業永續發展。
舊 2021-12-31, 08:10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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