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給一個觀念,交通大隊下來的,只是肇事原因初步分析
只能供當事人參考,不能做訴訟或其他證明用途
講白話一點,就是那張紙,只有說明雙方"違規"情形
那不是判決....法院的才叫做判決.
另外對於交大肇事原因分析有疑問,尚可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但鑑定出來的結果>>>也是僅供參考,將來法官採不採信還是一回事
所以這case交大那邊下來的結果,大概就是以下情形:
1.對方違反31條,超載,罰3-600元(確定)
我不清楚那邊實際路況,有可能判
2.對方違反45條,行經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罰600-1800元
或者
3.你違反47條,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罰1200-2400元
(然後分析表最後面會註明..xxx只供參考xxx不能供訴訟證明....etc

)
(以上只能確定大概有人要繳罰單,但還可以申訴喔~)
這樣有看也沒懂,交大下來的"判決"就是如此,到底誰對誰錯???
實際情形必須由法官認定,不然就是雙方私底下和解
對方可以依此事件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
(這一部份,他可以不鳥交大結果)
對方可以以"過失傷害",對你提出訴訟
如果真的提出來,那就麻煩....因為不知道法官會如何判
有關"過失"的定義,這就很累人
過失>>[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
所以說,只要法官認定你有應注意而不注意之情形,你的罪行就確定
你就會被判刑,多了一條前科........同時也得附帶部分賠償責任
以你的情形來說,如果你筆錄做的漂亮,法庭裡口若懸河,
能讓法官認為你沒過失,可能就沒事,不然........
由於過失傷害罪是屬於告訴乃論,最好採庭外和解,不要讓對方輕易提出訴訟
不然結果會怎樣,很難說....
體傷部分,你可交由保險公司去理賠(強制險),
若談不攏,最好注意一下.能和解盡量和解
假如實際情形是判斷成上述1,2種情形,對你則較為有利,
你的肇事責任將會減輕很多,所附帶的賠償也會少很多
如果判成1,3...那對你則較為不利
單就刑事過失傷害部分來說,確定對方違規超載,也需負擔部分過失責任
民事部分,就需看當時路權,路況,現場圖,等等去判斷肇事責任.
(肇事責任不一定=違規與否)
ps.對方的駕照要被吊扣囉

,這樣載小孩...欠罵!
你的話,就看萬一判成你也有違規,那就也要被吊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