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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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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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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8
To Jericho:

嘿嘿,不好意思,我不會說我的朋友爛啦!
我的意思是說,如果我向Amazon買的東西是寄到美國,在由朋友交給UPS的話,那在UPS負責的這一段如果出了問題,那就與Amazon無關,我會找UPS,但絕對不會怪我朋友,因為朋友是幫忙的,我和朋友之間沒 有所謂的發票,貿易協定,售後服務契約等等權力義務關係,也就是說,朋友是我在美國的分身!這樣你了解了吧!所以就我這一次的交易而言,UPS的確是屬於Amazon這個體系的,算是Amazon的下包商吧, 不過下一次就不一定嘍!
其實從你的回應中,我覺得你和我對於責任的定義不大相同,你是從公司別來分,我是從契約別來分。大概是因為我以前的工作是跟理賠有關的,所以對這種事情比較斤斤計較啦,因為我以前工作上常常因 為別人的錯而被K,一開始我是覺得K我的人搞錯對象,後來我越來越覺得自己被K是有道理的,因為有時候事情出錯的原因非常複雜,不是三言兩語可以講清楚的,最好的方法就是用發票來算帳,誰收錢誰負 責,這樣一層層下去問題就自然解決了。
所以這次對Amazon我也是用這樣的態度,或許有人覺得我這樣的人很難搞,但我很高興爭取到了我的權力!
最後再提醒你一下,Amazon的客戶服務讓我足足等了七天,只是事情剛發生的時候我沒有在這裡提出罷了,而且我都是在半夜寫信的,沒有時差問題,如果你覺得七天也算合理,那我也不知道說什麼了,我只 知道如果不是我一天一封信,恐怕Amazon永遠不會管我,這一招是從刺激1995裡面學的,男主角一週一封信,終於得到經費擴建圖書館!
舊 2000-10-14, 07:16 A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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