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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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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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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Asahikin
這是台灣確確實實的法律條文唷,不相信的可以去查:

民法第 365 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在日本採購的時候有瑕疵的商品店家幾乎都會告知,並主動價降,台灣呢?? 做得到嗎?? 不騙你就不錯了....


所謂的暇疵是由誰來認定呢??

所謂的物有暇疵是物品的品質並沒有達到廠商所"對消費者承諾的品質"

廠商已盡告知義務 它所能保證的品質到底有多少 消費者可以針對廠商的承諾的品

質 來選擇是否要使用此種商品 若消費者在使用商品之後 發覺品質未如廠商所承諾

之水準 方可稱物有暇疵



我不記得EIZO有保證一定沒有壞點 它是保證 壞點在五點以下

你可以因為你有了一台沒有壞點的l365 就指著一台有兩點壞點的l365說那是個暇

疵品嗎?? 好東西大家都想用 但別本末倒置



要引用東西 請確定是真的用對地方 由其是法律這種每個字都可以推敲出來的東西
舊 2002-04-26, 01:19 AM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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