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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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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Asahikin
這是台灣確確實實的法律條文唷,不相信的可以去查:
民法第 365 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在日本採購的時候有瑕疵的商品店家幾乎都會告知,並主動價降,台灣呢?? 做得到嗎?? 不騙你就不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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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大家都覺得壞點是極嚴重的瑕疵??
可是我覺得如果壞在最角落跟邊向上其實也是沒差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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