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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al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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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利浦等三家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案2        

(三)該三家公司利用獨占市場優勢,在市場情勢顯著變更情況下,仍不予被授權人
談判之機會,繼續維持其原授權金之計價方式,屬不當維持授權金之價格,違反公平
交易法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
飛利浦公司等專利權人所擁有之技術具有壓倒性優勢,
渠等利用聯合授權方式,取得 CD-R光碟片技術市場之獨占地位,屬公平交易法第五
條第二項所指之獨占事業。渠等於系爭授權契約訂有「以淨銷售價格�a%或日幣十圓
中之較高者」為權利金之給付標準,由於訂約時,可錄式光碟市價約日幣三百餘圓,
故以淨銷售價格�a%或日幣十圓計價,差距不甚顯著,惟至今可錄式光碟市價大幅下
跌,倘以日幣十圓計算,則權利金比例高達百分之二、三十以上,經國內廠商一再要
求調整其授權金之額度,卻仍一再拒絕。另依據工研院經資中心資料,並以全球CD-
R 市場規模發展趨勢觀察,在所有製造銷售 CD-R的廠商,均必須取得飛利浦公司、
日本新力公司及太陽誘電公司對於系爭專利技術之授權,並簽立合約支付其權利金的
情況下,其八十九年度飛利浦公司的權利金收益,是為八十六年度的二十至六十倍,
故渠等三家事業因而獲得利益,恐遠超出原來預期數額。是以,飛利浦公司等利用聯
合授權方式,取得 CD-R光碟片技術市場之獨占地位,在市場情勢顯著變更情況下,
仍不予被授權人談判之機會,繼續維持其原授權金之計價方式,屬不當維持授權金之
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二款有關獨占事業禁制行為之規定。

(四)該三家公司濫用其獨占市場力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四款之規定:

飛利浦公司給予各家廠商超過一百個專利,而未提出逐項之專利授權說明,且僅載明
系爭專利於美國和日本之專利號碼及名稱,並未說明該等外國專利之範圍及有效期間
及是否其他國家有相對之專利,同時也未明確告知各別廠商產品可使用之專利項目,
即以前述計價方法要求國內廠商簽約並支付鉅額之權利金。其次,專利授權人有義務
提供合法有效之專利,被授權人質疑部分專利之效力,授權人要難加以限制,飛利浦
公司辯稱為行使專利權的正當行為,實屬謬誤。復查飛利浦公司、日本新力公司及太
陽誘電公司等於系爭 CD-R光碟片技術市場聯合授權達獨占市場之效果,為本法所稱
獨占之事業,按前揭三家公司對系爭可錄式光碟專利技術「聯合授權」行為,係由飛
利浦公司以獨家授權方式,代表日本新力公司及太陽誘電公司與被授權廠商簽訂系爭
標準授權合約,飛利浦公司在系爭授權協議權利金談判過程中,憑恃其於系爭 CD-R
光碟片技術市場之優勢地位,挾日本新力公司及太陽誘電公司之名,拒絕提供被授權
人有關授權專利之詳實內容、範圍及專利有效期限等重要交易資訊,即逕行要求被授
權人簽訂系爭授權合約及支付權利金;更於系爭專利技術授權協議中要求被授權人必
須撤回系爭專利無效之舉發,始得簽署系爭授權合約,顯係憑恃其市場優勢地位,迫
使被授權人接受授權協議,對於系爭 CD-R光碟片技術市場,已有濫用市場地位之行
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四款之規定。

該會又表示,經考量系爭違法行為對於系爭 CD-R光碟片技術市場機能競爭的影響情
形,並參酌飛利浦等公司違法的動機、所得利益、事業規模及市場地位等,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前段之規定,處飛利浦公司八百萬元罰鍰、日本新力公司四百萬元罰
鍰、太陽誘電公司二百萬元罰鍰。

轉貼自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本部新聞稿單元
舊 2002-04-13, 04:23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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