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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al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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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利浦等三家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案1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十一)日第五四四次委員會議中就,荷蘭商.皇家飛利
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利浦公司)、日本.新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日本新力公司)及日商.太陽誘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陽誘電公司)被檢舉在
台之 CD-R光碟片產品專利授權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乙案作成決議:認為
飛利浦等三家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第十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處飛
利浦公司新臺幣(下同)八百萬元罰鍰、日本新力公司四百萬元罰鍰、太陽誘電公司
二百萬元罰鍰,同時命令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該會表示,飛利浦等三家公司因不服該會於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九十)公處字第○二
一號之處分,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分別提起訴願,案經行政院訴願會於九十年十一
月十六日及二十六日以相近理由分別決定撤銷原處分,並由該會另為適法之處分。案
經該會參酌原案稽資料,並請檢舉雙方及工研院光電所提供相關資料,經審慎研析後
認為:

(一)CD-R光碟片可以單獨成立一個特定市場:

查CD-R、CD-RW、DVD雖均為主要光儲存產品,但CD-R、CD-RW及DVD在寫錄方
式、產品功能以及產品售價上均有差異區隔。且在生產產品使用之智慧財產上,生產
CD-RW光碟片成本亦較CD-R光碟片高出許多,而DVD、MD、DCC等產品與CD-R光
碟片生產技術更無法相容。至於迷你光碟(MD)可寫錄多次,用途定位著重在音樂燒
錄。數位錄音帶(DCC)則因不被市場接受,早已退出市場。故從競爭產品及競爭技
術考慮各該產品技術市場之範圍,CD-R、CD-RW、DVD光碟片,以及 MD、DCC存
在實際應用區隔與技術區隔,渠等非屬同類產品,替代性相對較低,因此,用以生產
CD-R光碟片之智慧財產或技術可單獨界定為一特定市場。

(二)該三家公司違反公平交法第十四條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

查飛利浦等三家公司原本可以各自發展其相關技術,自成一系統,惟因簽訂「可錄式
光磁碟片標準授權合約」及制定橘皮書,復施行聯合授權,致使渠等不再從事市場競
爭,然並不影響渠等之水平競爭關係。

飛利浦公司雖曾對外宣稱,國內 CD-R生產廠商可有單獨授權要約之選擇,提出其曾
於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提供被授權人單獨取得飛利浦公司擁有之專利之授權條件及權
利金計算方式等之信函。然查我國 CD-R光碟片主要生產廠商如巨擘公司、錸德公司
係分別於八十六年六月及八十六年十二月即與飛利浦公司簽訂聯合授權合約,復據相
關業者回應飛利浦公司係採全球標準合約,根本未備有單獨授權合約供被授權人選擇
,已刻意排除單獨授權之可能。且該三家公司係以飛利浦公司為對外訂定、修改合約
的統一窗口,被授權人根本無法取得單獨授權之機會。是以被檢舉人等以聯合授權方
式,共同合意決定 CD-R光碟片專利之授權內容,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之規定
 
舊 2002-04-13, 04:21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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