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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飛利浦等三公司涉違反公平法公平會維持原判
飛利浦、日本新力及太陽誘電等公司在台 CD-R光碟片產品專利授權行為,遭行政院
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並處以罰款案,經行政院訴願會撤銷處分後,公
平會重新審理並釐清訴願會提出的疑點,今天宣布仍維持原判,處三家公司二百萬元
至八百萬元不等罰鍰。
公平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鄭優表示,如果飛利浦等公司仍然不服,可以再向行政院訴願
會提出訴願。
飛利浦、新力及太陽誘電等三家公司日前向台灣多家 CD-R光碟片製造廠商追索權利
金,遭廠商檢舉飛利浦等三家公司利用獨占市場地位,聯合收取不當高額權利金,涉
嫌違反公平交易法。
經公平會調查後,認定飛利浦等三家公司採聯合授權等行為,而形成對市場不公平競
爭,因此判定飛利浦等三家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第十條第二款及第四款規
定,並對飛利浦處理新台幣八百萬元罰鍰、對日本新力處以四百萬元罰鍰、對太陽誘
電處以二百萬元罰鍰,要求三家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但三家公司不服,於九十年二月分別提起訴願,案經行政院訴願會以本案的市場定義
、飛利浦三家公司是否為水平競爭關係的認定,公平會對三家公司罰鍰金額等四項都
有疑義的理由,撤銷公平會判決,發回公平會重新審理。
鄭優指出,經公平會委員會議重新審酌原案資料,並請檢舉雙方及工研院光電所提供
相關資料,釐清訴願會提出四項疑點後,認定飛利浦等三家公司仍然涉及聯合壟斷等
違法行為,維持原來判決。
公平會重審本案後認為, CD-R光碟片可以單獨成為一個特定市場,飛利浦等三家公
司原本可以各自發展相關技術,但卻簽訂「可錄式光碟片標準授權合約」及制訂橘皮
書,還施行聯合授權,利用聯合授權取得 CD-R光碟片技術市場的獨佔地位,在市場
情勢顯著變更情況下,仍不給授權人談判機會,繼續維持原授權金計價方式,屬不當
維持授權金價格,違反公平法相關規定。
公平會還指出,飛利浦在權利金談判過程中,憑藉在 CR-R光碟片技術市場的優勢地
位,挾日本新力、太陽誘電的名義,逕行要求被授權人簽訂授權合約與支付權利金,
要求被授權人撤回專利無效的舉發,憑藉市場優勢地位迫使被授權人接受授權協議,
已有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也違反公平法相關規定
【2002/04/12 中央社台北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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