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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b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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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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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rpb1715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一十三條:
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

條伯只要穿制服在上班,不論他騎、開車,都不受臨時停車或停車標誌標線的限制喔。
要罵之前應該先看一下相關的法令再開罵,不要動不動就e04來、e04去的喔。

雖說 這條法律引用無誤 但是其實可以仔細思考一下
中華民國憲法 第五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這條法律 是否有違反 憲法中平等的精神呢
職業可享有特權嗎
     
      
舊 2002-02-20, 12:59 P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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