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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ap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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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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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懂法律的站友,幫忙小弟一下這件事情。

小弟於去年和某家公司簽約翻譯一冊日文的相關文件
小弟也在預計的工作日之內將稿件交出,無奈和小弟接洽的負責人員,
在接收稿件之後一個月,突然被該公司裁員。但是對方說在他離職之前
以替小弟把款項請好,預計在12月便可前往領收支票。

小弟於12月首次打電話到該公司詢問小弟的支票是否以領取,哪知道對
方的會計人員居然否認未受到相關的簽呈。和小弟之間的事。所以尚未
有小弟的支票可領取。在話中商量之後,對方希望小弟再次將稿件重傳
過去,他會替小弟盡快處理這件事。但在對話結束前對方說有可能無法
拿到全數的金額,

但是在當初簽合約的時候,合約裡有註明:

乙方完成工作內容後,甲方確認完畢,甲方應於一個內以支票(票期30天以內)
支付乙方報酬。


請問對方可以未經小弟的確認,擅自更改小弟應得的酬勞嗎?

此外,小弟於今天會再度打電話詢問該公司,小弟的支票是否已經下來,
不過小弟生怕凶多吉少。如果對方依然尚未處理這件事,請問小弟可以寄
出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儘速處理嗎?

還有對方如果賴帳不想支付支票給小弟的話,小弟應該如何處理這件事?

加上先前和小弟接洽的負責人,也在離職之後無法取得聯絡,小弟也無
法請他出面解決,請問這樣小弟該如何是好呢?


如有詳懂法律的站友,請您幫小弟看一下,這件事情要如何處理才好。
     
      
舊 2002-02-01, 02:07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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