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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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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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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SANTON 發表


So...不過法律上好像不把電子討論板的言行當證據不是嗎?
既然是這樣...那我也無話可說了!
那...設一個空窗期如何?兩小時內可修改...
兩小時之後"幾天內無法編刪"超過這天數之後又可以編刪如何?
這樣...留下不雅文字/留言的人在那幾天之內無法湮滅證據

嗯....這樣好像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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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母啊~哇系戴哈生囉~!

白癡猜謎:多芬.麗仕.莎宣.潘婷.....哪一家比較有錢?
舊 2002-01-04, 05:52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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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 文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