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沒有所謂的"授權燒錄版"
根據一般的軟體合約,我們買了一片正版軟體只能合法擁有一份備份。
但是我們購買這套軟體只是花錢買了"使用這套軟體"的權利,而不是"這套軟體的擁有權",這套軟體的所有權還是在軟體製作廠商的手上。
把它套用在影音光碟上,我們花錢買到的只不過是"在非條文限制區域內觀賞影片的權利"!
而出租店家跟代理商"買斷",只是支付一次出租權利金,不用每次影片出租一次就要付一次小額的權利金
今天協和、四大天王等公司充其量只不過是"台灣區域代理商",他們沒有任何權力授權出租店出租燒錄的光碟==>代理商及出租店家均已構成違法
除非他們有這隻"影片的所有權",然後經過所有相關人員的同意(包括演員、導演、製片....就是所有曾投入心血的人員)之後他們才"有可能"發行授權燒錄版
以上~拙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