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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協和作的話?應該是引用以下條文有關著作權的規定。
但是又有一個盲點,如果一區和三區的片子是不同的,且協和又是只有三區的版權,那協和應該不為一區的著作權人,這樣協和是不是無權申請侵害著作權。
但如果港版三區是和台版三區一樣的話,那就無話可說了。
ps:是不是艾莉看太多,想一些有的沒有的。
節錄引述著作權法
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第 87- 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三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90- 1 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輸入或輸出侵害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者,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釋明侵害之事實,及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
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保證金,作為被查扣人因查扣所受
損害之賠償擔保。
海關受理查扣之申請,應即通知申請人。如認符合前項規定而實施查扣時
,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被查扣人。
申請人或被查扣人,得向海關申請檢視被查扣之物。
查扣之物,經申請人取得法院民事確定判決,屬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者,
由海關予以沒入。沒入物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暨處理
銷燬費用應由被查扣人負擔。
前項處理銷燬所需費用,經海關限期通知繳納而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由海關廢止查扣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外
,申請人並應賠償被查扣人因查扣所受之損害:
一 查扣之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者。
二 海關於通知申請人受理查扣之日起十二日內,未被告知就查扣物為侵
害物之訴訟已提起者。
三 申請人申請廢止查扣者。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期限,海關得視需要延長十二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應依申請人之申請返還保證金:
一 申請人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或與被查扣人達成和解,已無繼續提供保
證金之必要者。
二 廢止查扣後,申請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被查扣人行使
權利而未行使者。
三 被查扣人同意返還者。
被查扣人就第二項之保證金,與質權人有同一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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