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d的買賣形式應該是"要約之引誘"喔
http://www.liu-law.com.tw/QA4.htm
第66個問答有談到
而在
http://taiwanic.com/alan/alan4-401.html
文中也有談到,為何是要約之引誘:
"在網路商店中,出賣人就其網站上所作貨品之圖片、訂價及其他介紹等展示,因其為虛擬商品並非以實物為之,因此不合乎前述「貨物標定賣價陳列」之定義,不算是一種要約。但是網站上價目表之標示,係網路商家將這些訊息透過網路而傳送到消費者的電腦中,解釋上可認為是一種「價目表之寄送」,因此網路上所看到的****及價目表,係屬於要約之引誘。換言之,網路上所刊出之****僅為要約之引誘,必須由消費者按鍵點選時,才會構成要約,而後再由網站商家承諾後,契約才成立。至於網站商家之承諾,除了寄發e-mail通知消費主外,也也可以民法第一六一條意思實現的方式,直接將貨品送交消費者手中。"
而據我所知,台灣電子商務網站的信用卡機制與銀行簽約都是"郵購"型態
而非一般商家的契約;而郵購,就是要約之引誘的模式
如果是要約之引誘,消費者就站在比較弱勢的立場
因為即使下了單付了款,契約還是沒有成立,必須由網路商家承諾後才算
所以現在要凹的,就是消費者到底有沒有收到商家的承諾
而這個承諾,可能是e-mail的承諾賣出,或是貨品的寄送
如果有人有收到bid的承諾賣出,大概可以凹凹看
如果沒有收到....還是算了吧...畢竟在法律上已經不太夠力去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