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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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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消費者權益知多少!
28/7/2000
原文網址 : http://taiwan.cnet.com/news/ec/stor...11011350,00.htm
隨著網路商店的逐漸盛行,近來頻頻傳出網路商店定價出錯的消息,遇見願全權負責的商家,那可是消費者的運氣,但假使網路商店因損失過大不願認帳,或是控管不嚴,完成交易後又以庫存不足取消交易,那消費者該如何自保權益呢?

日前因本站報導HP標錯價的烏龍事件,有讀者反應,在第三波資訊網站上購買一套 MSDN Level 4軟體,完成線上的交易手續後,隔兩天該公司卻以該項產品已無庫存而不願銷售,但事實上卻是標價錯誤而導致該公司不願認帳(當時網路下單時的成交價格是 5萬3千元 ,而市面上普遍定價約 7萬5千元)。

不過經由本站記者向第三波反應後,該網站立即以5萬3千元的價格出售給該名讀者,並宣稱是由於業務員不熟悉產品,而導致標價錯誤。

面對這些因定價出錯而引發的網路購物問題,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專案經理李科逸表示,一般消費者上網進行購物,進入網頁後都會要求會員簽署網路契約,而依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只要雙方當事人就出售之標的物及其價格達成合意,買賣契約即算成立。

但在網路購物時,所面臨的卻是買賣契約成立時點為何的問題。因為一但契約成立,消費者或商家皆須為此契約負起責任。

李科逸表示,網站促銷商將商品價格標示於網頁上視為「要約」,所以網站於刊登此項資訊時即受到約束,而當消費者在網站上承諾要購買產品時,契約立即成立。因此無論消費者或商家皆須為此契約負起責任,亦即若是網站價格刊登有誤,網站也必須以錯誤之價格將貨品售出。

但網站促銷商將商品價格標示於網頁上,是要視為「要約」或是「要約之引誘」則仍有爭議。若為「要約之引誘」,則消費者進入網站點選產品時,契約並非立即成立,一直到網站商品出售人表示同意接受買賣,契約才加以成立。

原則上為避免糾紛,網站可於消費者入會員簽訂契約時,明訂其為「要約」或是「要約之引誘」,李科逸表示,消費者在進入網站購買時也必須睜大眼睛,看清楚契約內容,在網路上捍衛自己應得的權益。

另外還需提醒讀者的是:在民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中也寫明,若網站經營者可以證明其對於標示錯誤並非個人過失,則依法得以撤銷。以先前HP標錯價處理善後的態度來看,或許損失小額金錢遠比與消費者打官司影響商譽來的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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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可以刪減,品味不能打折。
舊 2001-12-01, 04:55 AM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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