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最初由 肥貓 發表
看看這個吧,我差點忘了這個案例..
.....恕刪,
事實上依民法規定,寄送價目表的業者,在法律上並不因為寄送價目表而當然有出售商品給消費者的義務,也就是說網站收到網友上載的訂購單、並且同意出售時才算有效成立。
消基會申訴部主任陳白鶴表示,消費者持有訂購的「確認單」向消基會進行申訴和解較易成功,標示錯誤部分應由公司負擔,不過在標價更正後再訂購的消費者,公司就不必負擔。此外,網路購物商家未向信用卡公司申請款項,不代表該筆交易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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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上述所言,bid會比照華彩辦理.....答案漸漸揭曉了....
再說,我也不相信bid會負擔的起好幾個三百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