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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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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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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MS 發表
加班沒加班費是可以理解,但超出上班的時間就要讓員工補休多出的時數啊!!
爛公司.....

嗯... 現在電子資訊業應該都是不給加班費而是給你補休
所謂補休就是你加班的工時可以轉換成休假的工時
EX.我們公司也是補休制,以半小時為計算單位
如果你某天加班到6:36pm(正常下班時間為6:00pm)
那你就有30分鐘的補休時間,所以你隔天(或以後)可以遲到30分鐘
或是你想累積成8.5小時(我們一週上班五天,一天工作8.5小時)
以後就可以放假一天...
不過這是理論上的說法,因為現實上有很多因素可以影響正常休假
譬如說業務太忙,沒有代理人,客戶堅持要與你接觸(這算是好事吧)
所以結論... 好好忍耐,如果薪水少,工作又太辛苦,
或是公司裡面氣氛不好(我覺得這一點比較重要...),那就走人吧
畢竟在公司累積太多氣,以後可能容易得病(長期不快樂造成的病)
以長期算來,你所賺的錢可能不足以彌補治療病痛的醫藥費
人活得並不一定要那麼辛苦...
ps.建議你不要花費腦力去跟公司鬥,因為台灣有很多法律都是
bullshit... 立法者很少站在民眾的觀點去立法,法條是列得很漂亮
但是實際實施漏洞一堆,而且最重要的是你根本得不到什們好處
,但是卻會讓你忙個半死
讓我問你一句話... 你願意為了賺那20000元(假設你訴諸法律
勝訴所能獲得的補償),然後代價是你的這份工作以及心靈損傷
(現在老闆會仇視你,你下次應徵時如果人家知道你這件事...免不
了又是X@#!%,而且你會因為這個事而很煩),以及其他的費用
(譬如說你要花錢打電話問別人這事怎麼處理,然後可能要
花錢坐車去相關單位...),如果能的話就做吧!
但你可別誤解我的意思,我不是叫你不要伸張"正義"
(where is the justice? nowhere in TW...)
常常聽人家說美國人喜歡打官司
但他們打官司可是有先決條件
就是要有利益...
而且你要注意的是,美國法律比較保護一般百姓
它們的法律訴訟案常常連帶有一大筆的"精神損害"
賠償...
相同的,如果你今天要搞這件事
就要有充分的利益,才值得你去花心力,勞力,財力
好好想一想... (唉!難怪大家都想移民...)
舊 2001-11-24, 07:13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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