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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ap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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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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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製作光碟須先申請 違者可處六百萬罰金

這是我從奇摩新聞上看到的。那以後就不能隨意燒CD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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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林新輝/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光碟管理條例」,為遏止盜版光碟,預錄式光碟產品製造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及核發識別後才能製造。違反者,經處行政罰而不改正者,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六百萬元罰金。

  同時,為統一健全管理,立院也明定落日條款,該條例施行前已從事製造光碟者,應自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已有其他非主管機關核發識別者,自施行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另外,未取得光碟製造許可文件而從事光碟製造者,應令其停工,限期十五日內申請許可,並處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未停工或屆期未申請許可者,再次令其停工,並處以三百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再不遵從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舊 2001-11-01, 05:44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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