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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弟
Junior Member
 
發弟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花果山
文章: 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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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faustchu
遇到這種事也只能請大家多多小心
請問學法律的大大們
難道沒有辦法可以整這些混蛋嗎


目前法源很少,無法管理類似鑽法律漏洞的情形
消費者只能在簽約後7天要求解約,再來要處理可是相當棘手與麻煩

咱們的公交會和消基會可以說是形同廢物
類似本文應該一直轉寄,甚至要求報章雜誌媒體大為宣傳
免的一再有人受騙.

我手中也是有一個case無法處理,我朋友也是被害的很慘,
目前負債累累,同時告訴大家,凡是要簽名的任何形式合約
都要特別小心謹慎,就算是有7天期限,也不要大意亂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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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y 給我~~~
舊 2001-10-12, 09:53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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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弟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