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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c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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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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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天舞
我國現用的著作權法,事實上是根據長久以來的「中(台)美著作權談判」制定的
所以對非本國著作物的完全保障僅限於美國著作物
至於其他國家的著作物,在我國的著作權法規定則是在半年內必須著作在本地發行或是在美國有分公司的
所以日本的著作物也是如此
由於該法律不溯及既往,所以以前的很多舊動畫或漫畫等著作物,其實根本就可以自由重製
但由於台灣廠商為了以後的發行權,所以連舊的著作物也付權利金給日本人,
但卻嚷著有「著作權」來欺騙消費者,事實上,他們只有「翻譯著作權」,也就是說
今天我不爽小叮噹被改成多啦A夢,我可以自己翻譯日文,重印該漫畫出售,並不違法
台灣所謂「正版」,很多只是在替未來的產品付錢的冤大頭


取得代理有品質上的優勢,當然國內的出版商將這點糟踏掉又是另一回事了。

而中美間的著作權協定的保護對像其實蠻廣的,除了不論中美兩國法人及其擁有50%以上權利或是可以直接控制之任何法人的著作相關權利都有保障;最賤的就是只要有參加臺灣或美國所參加的著作權協定的國家的著作權利,在一年之內為臺灣或美國之法人取得授權,那麼該著作物發行後就能取得保護(對象幾乎是全世界了…又,發行時間並未要求在一年之內…)。

當然超過一年才取得代理的著作是可以自由重製沒錯,但是上市發行又是另一回事,未經政府審查通過的DVD,自然不會是合法。
我是認為買不買違法的東西那是個人的選擇,但是明明就是非法的偏要說成合法,這就不知是虛偽還是自我催眠了…

反正WTO是「溯及既往」的,等加入WTO一切就會單純的多了。


寫了些拉里拉渣的,自己是想來請問一下,前面許多網友提到的Anime Studio這家的DVD,不知在台中有得買嗎?
舊 2001-09-24, 08:11 AM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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