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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用的著作權法,事實上是根據長久以來的「中(台)美著作權談判」制定的
所以對非本國著作物的完全保障僅限於美國著作物
至於其他國家的著作物,在我國的著作權法規定則是在半年內必須著作在本地發行或是在美國有分公司的
所以日本的著作物也是如此
由於該法律不溯及既往,所以以前的很多舊動畫或漫畫等著作物,其實根本就可以自由重製
但由於台灣廠商為了以後的發行權,所以連舊的著作物也付權利金給日本人,
但卻嚷著有「著作權」來欺騙消費者,事實上,他們只有「翻譯著作權」,也就是說
今天我不爽小叮噹被改成多啦A夢,我可以自己翻譯日文,重印該漫畫出售,並不違法
台灣所謂「正版」,很多只是在替未來的產品付錢的冤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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