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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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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樓上的f兄ㄚ............你是不是誤會啦^^
其實笨妹在第一篇文章末就說得很清楚啦.....(不限定任何音樂)..(在括號裡ㄛ^^)
此外......我在標題就清楚的打了...."臺灣人的文化水平...."
所以我所求的是''台灣人可以不藉任何宣傳行銷而去關心欣賞音樂''
而你所說的是''如果藉由行銷廣告而讓台灣民眾接觸更多音樂"
除了''****行銷的論點外" 希望大家更能接觸音樂的目的是相同的吧^^
何況........
討論區裡本來就是"討論"吧....^^
出現各種聲音 各種意見..........本來就是很正常的ㄚ^^
我在你的文章裡也沒看見任何的攻訐字眼.....
何必要道歉呢?? ^^
笨妹要請你多多指教才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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