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Tirpitz
另外,民法154條第2項有一條關於商品價格的條文~大略意思是說,有一個東西如果本來應該賣100元,但是如果商家誤貼標籤為10元,則消費者有權以10元的代價購買該商品~不過只適用於當場陳列的價格,如果是商品郵購目錄所標的價格,此法條不適用~各位可以記一下~好用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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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小弟稍微補充一下。
這個是在大家會誤信他的價格為真實的時候才有該條文的適用。
今天例如有台電腦市價是30000圓,結果賣家不小心標成3000。
那就不能用這條來用。
因為他可以該要約為意思表示錯誤之要約,可以予以撤銷。
可是他如果標的是27000圓,那雖然跟他內心所要表達的法效意思不一致。
但是因為他人會信以為真而購買,此時基於保護交易安全就不能撤銷了。
他就必須要用標定的售價賣出。
ps.請參考民法88條、89條、1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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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學有限,敬請指教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