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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rpi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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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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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637
Re: Re: 爛店分享~!(避免下一個受害者)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JING FENG
希望不要冒犯到你.
以我以前當過店員的心情,來講一下.
應該是有錯啦!不過我目前是這樣想啦.

Q:今天陪同學去買Sony的N700C,在多方比較後,發現光華國際電子廣場地下一樓的某間PDA專賣店開的價錢最便宜。同學一時衝動付了訂金300元。預計餘額由家長來付款。

A:為什麼要付定金.如果是
1.因為店家只剩最後一台,或其他...
你先付定金,要求店家幫你留,或其他....
我想,他有資格不退給你,不然"訂金"的用意是什麼?
反之,他不退給你,真的是太過份了.可是你為何付訂金給他?

Q: (他真是豬頭,我同學未滿20歲,而且也沒有騙他說已滿20歲,這契約根本無效,還虧他店裡有一張律師顧問的證書)
A:如果這樣說的話,未滿20歲的人來買東西,講的話都不算話了嗎?

Q:裝好後,同學的媽要求示範使用中文外掛系統CJKOS,用過的都知道,這是一套可以同時顯示中日韓的軟體,我跟同學的媽說這可以輸入及顯示日文,店員卻說不可以,我現場拿我自己的S300示範給他看,然後說這是在安裝軟體時應該要選擇的,他卻一臉疑惑,之後又半信半疑的照我的說法做,果然成功了。
A:這部份是店員素質的問題.
至於軟體部份,這難道要給你"正版"的(跟買組裝PC一樣的道理吧!畢竟你選的是SONY的PDA,目前應該是水貨不是嗎?)

請多包含.


是降子說沒錯,我同學他太衝動了~我從來不付訂金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一個願打,一個願挨~這是我交易的原則

既然交了訂金,還要回來,是不太好~

不過雖然有簽單子...但我同學未滿20歲,而且這個東西不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須,我們也沒有虛偽表示說已滿20歲。所以就民法來說~為考慮未成年當事人之智慮不成熟,所以屬於效力未定~得由法定代理人撤銷之~所以,如果要說的嚴肅點,他鐵定必退錢,假如今天我同學已滿20歲~那沒話說~拿不回來就是拿不回來~

但是做生意不必這麼嚴肅~大家各退一步,以後有話也好說~有誠意一點,就退還那區區的300元~不但損失沒有多少~而且還會在顧客心中建立良好形象~搞不好~如果有人還要買PDA的話,就會推薦這間店。可是店家的態度,我以後絕對不會再去了~

至於,軟體部分...華彩和果子狸就是送正版的~這個沒話說吧

另外,民法154條第2項有一條關於商品價格的條文~大略意思是說,有一個東西如果本來應該賣100元,但是如果商家誤貼標籤為10元,則消費者有權以10元的代價購買該商品~不過只適用於當場陳列的價格,如果是商品郵購目錄所標的價格,此法條不適用~各位可以記一下~好用說

不會冒犯啦~太嚴肅囉~經驗和想法的交流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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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 Jedi ne doit connaitre ni la colere, ni la haine, ni l'amour.
Someday I will be the most powerful Jedi ever~!!

Jedi Code
there is no emotion;there is the peace
there is no ignorance;there is the knowledge
there is no passion;there is the serenity
there is no death;there is the Force
舊 2001-08-30, 11:21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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