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降子說沒錯,我同學他太衝動了~我從來不付訂金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一個願打,一個願挨~這是我交易的原則
既然交了訂金,還要回來,是不太好~
不過雖然有簽單子...但我同學未滿20歲,而且這個東西不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須,我們也沒有虛偽表示說已滿20歲。所以就民法來說~為考慮未成年當事人之智慮不成熟,所以屬於效力未定~得由法定代理人撤銷之~所以,如果要說的嚴肅點,他鐵定必退錢,假如今天我同學已滿20歲~那沒話說~拿不回來就是拿不回來~
但是做生意不必這麼嚴肅~大家各退一步,以後有話也好說~有誠意一點,就退還那區區的300元~不但損失沒有多少~而且還會在顧客心中建立良好形象~搞不好~如果有人還要買PDA的話,就會推薦這間店。可是店家的態度,我以後絕對不會再去了~
至於,軟體部分...華彩和果子狸就是送正版的~這個沒話說吧
另外,民法154條第2項有一條關於商品價格的條文~大略意思是說,有一個東西如果本來應該賣100元,但是如果商家誤貼標籤為10元,則消費者有權以10元的代價購買該商品~不過只適用於當場陳列的價格,如果是商品郵購目錄所標的價格,此法條不適用~各位可以記一下~好用說
不會冒犯啦~太嚴肅囉~經驗和想法的交流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