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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鵝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1
文章: 422
我認為在發佈時應該附帶說明:私人機構由公司判定,如果個人所在地無法上班者,向公司提出說明.

以公司立場也不希望員工受傷 . 以個人的立場也不希多放一天假讓公司損失.

所以人事行政局如果不會判斷的話,那就不要下決定反而比較好.
做錯事比不會做事還慘.
舊 2001-07-31, 07:39 A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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