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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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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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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進口版權片與區碼

我想這應是兩回事
所謂合法應依我國著作權法第87條第3、4款﹙簡述﹚: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其著作物或重製物,視為侵害著作權。
而得利或協和的取締則依據同條第2款:明知為侵權而散佈、持有、陳列、營利視為侵害著作權。﹙簡述﹚
換言之只要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管他是幾區當然可以輸入、散佈、持有、陳列、營利。﹙合法﹚
至於8大所謂的分區我們看看鄰國,有誰鳥他。
新加坡:可進口,不需代理權,惟須電檢﹙類似台灣早期新聞局廣電處的工作﹚
日本:可進口,不需代理權﹙好像不能出租﹚
香港:滿街都是R1,誰鳥他。
南韓:與台灣相同被老美吃定
所以在台灣著作權法87條根本是在301壓力下官商XX的XX條款與老美口中的所謂自由貿易大相逕庭﹙只要不是盜版應都是合法版權片﹚
而八大的所謂分區,唉!算了吧。
舊 2001-06-15, 11:15 A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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