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為本案之重點提要,
12月22日:
1.此部份是否已經在三到七天內收達此貨品.
2.義海之業務人員所述之標的物內容是否與標的物相符.
3.所述標的物是否與所述之已採用之國小相符.
4.可私下請該國小的科目負責人出面作證該校並未使用,該校有權要求該銷售公司出面說明使用該校之名義由何人授權,若該銷售公司無法提出或提出不完整,本案確已構成偽造文書與誇大廣告不實之嫌(買方需提出廣告DM有關證物).
5.代理銷售權為發行公司與銷售公司之行銷合約與本案無關,但可提出做為銷售公司廣告不實之參考佐證使用!!!!
6.台中縣與台中市為不同行政區,應以廣告DM內容與業務人員所述之內容為銷售依據.
7.廠商自行行文與本案無關,僅為銷售手法.
12月23日:
1.銀行應於12月26日已收取存證信函,故本案銀行已知悉有消費糾紛,且本案屬預購類銷費行為,銷售標的物尚未送達購買者手中,故銀行不得對消費糾紛中之案件逕行付款.
2.本案於預訂購之次日已通知銷售公司,但本案僅為預購買合約之訂立,唯買方對銷售標的物存疑,賣方對買方所提出及所屬之任何疑慮有義務說明與證實,非僅一句『貨物既出恕不退換!!!』或其他理由可拒絕.
3.下次不要再找消基會啦!! 找我不用錢ㄌㄟ!!!要記得找行政院消保會或縣市政府消保官,那怕你只是買一包衛生紙ㄌㄟ!!!!
1月8日
1.動作有點晚,不過開始進入消保糾紛正確程序.
1月27日
1.調解委員會僅為對本案正式進入法定程序之案前調解,一般地方政府對轄區內有消費糾紛負有評議之責,故多數公務人員為求評等高分,採案前協調.
2.已有併案處理之案件,建議聯合其他買方一起與銷售公司談判.
3.本案需再函送安泰銀行,告知內容為本人與**公司於**年**月**日之預購買***合約,唯該**公司尚未依約提送銷售標的物予買方『收存、驗收』,銷售公司已有詐欺嫌疑,且本案已進入消保法法定程序待審定及司法程序準備中,本人重申,本人於**年**月**日已使用****號函與存證信函通知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刻止付該筆款項以維護雙方權益,若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逕行付款,不排除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公司有聯合詐騙消費者嫌疑,建請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希勿自誤』。
正本收文者:財政部金融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收文者:監察院 院長 錢大座、行政院消保會
4.本案是否屬****不實與冒用他人名義進行銷售事實(買方需提出),則本案屬詐欺、廣告不實(行政法)、偽造文書(刑法公訴罪)。
5.再次將本案發函行文下列單位:
正本收文者:行政院消保會、台中市政府 市長 吳大座、台中市政府消保官、財政部金融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收文者:監察院 院長 錢大座、行政院 院長 游大座、遊戲學堂****公司、台灣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一堆報社
重點是要寄出以前先給遊戲學堂和對方律師及調解委員會承辦員看一下,看看他們的反應如何,如果不出面的話就給他寄出去(這個保證會死很多人ㄉ)。
先不用著急ㄌㄟ 記得ㄛ要寫出去ㄉ內容先給偶看一下
偶來給他改一改,像說到某某銀行時素不痛不養又不犯法,要真一有素ㄉ時候會素粉有力ㄉ證據ㄌㄟ!!!!
還有ㄌㄟ 那個泥和那個媽媽有沒有..........偶比較好奇ㄌ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