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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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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香港律師李柱銘在一百七十餘天的龔如心與王廷歆訴訟過程中,可獨得六千五百萬港元。
http://www.epochtimes.com/b5/2/11/22/n248142.htm

可是呀
中華民國的裁判費、律師費,若只有一百七十餘天的訴訟過程,不可能這麼多
就算中華民國當事人庭外找律師商量的談話費,真的是天價
一旦敗訴,敗訴的一方認為訴訟費用不合理,明顯不合行情,敗訴的一方可拒絕支付勝訴的一方律師費,再打律師費官司

那,勝訴的一方律師只能拿到合理律師費嗎?
實務上,勝訴的一方有可能獲判拿到物質賠償金或精神賠償金,勝訴的一方會意思意思以物質再酬謝己方律師........

實務上,出庭作證人有油水可拿是有可能的
但,中華民國刑法第一六八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為偽證罪。

給證人一些物質好處鼓勵證人勇敢出面作證人,還不算違法....但收買證人、鑑定人、通譯作偽證,自然是犯法

如果讓中華民國法官知道證人是為一大筆錢才肯出面作證人,中華民國法官有可能懷疑證辭真實性,因為證人可能為一大筆錢瞎掰,中華民國法官有可能不予採信

........有一種情況,像某電影裡父母開出天價向民眾懸賞抓拿綁匪,在人質未獲釋前,這可能危及人質生命安全,中華民國現行法律制度,除了保護人質父母,也保護人質生命安全......人質父母向民眾懸賞提供破案線索給警方是合乎中華民國現行法律制度,但是不可以搞成叫民眾直接抓綁匪,那民眾可能會不顧人質死活直接抓綁匪
舊 2003-02-09, 09:26 A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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