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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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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flwing
喔∼大家都搞混了!

著作權的承認在國際上採『互惠』原則。跟有沒有邦交沒關係。
比如日本跟我們無邦交,但是如果他保護台灣的出版品,則台灣也要保護其出版品。
又如美國跟我們無邦交,但是互相保護其出版品。

所以阿,為什麼在唱片行可以買到B版的日本CD,DVD?
就是因為日本沒有『互惠』我們的出版品.....。

『更何況安室在日本是屬於艾迴公司的,在台灣還有分公司咧.
要不要請台灣艾迴的人來說明一下這違不違法。』
-----這有個認定方法:如果這個歌手(作者)的作品在台灣發行時,所屬公司或在台分公司有在台灣『公開發行的發表會』,則台灣保護其著作權。
這也就是為什麼有些歌手的B版(例如:倉木麻衣 金田NO.005 NO.112)一夕之間都不見了!

所以阿:在WTO緩衝期之前,這些B版,在台灣是完全合法的。

怎麼現在還在討論這個,本站已經不禁止討論盜版了。
嗯∼就是這樣囉。

不過盜版,就是盜版。
台灣已經加入了WTO了。
舊 2003-02-03, 02:00 PM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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