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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pppp
裁判 全文內自己就說裁判審理事實之法院本有斟酌案情自由裁量之權,這五位法官只是在 九十一 年 四 月 九 日裁判 全文內提到毒樹毒果理論,非法取得之證據法理上應予排除,這五位法官只是在此案斟酌案情自由裁量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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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依刑訴155規定法院有自由裁量證據證明力之權。
然而155、156亦有「證據禁止」之規定。
何謂「證據禁止」?「證據禁止」乃「証據取得禁止」與「證據使用禁止」兩者之上位概念。
前者為證據取得合法與否問題,後者為證據能否使用問題(即有無証明力之問題)。合法取得之證據未必能夠使用,非法取得之證據未必不能使用,而是前者之違犯必須加上「其它條件」才會導致後者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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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pppp
事實上,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証據章尚無採用『毒樹毒果理論』,因此經合乎我國刑事訴訟法調查,在不違事理與認定事實相符者,法院得自由判斷取捨証據,在現行刑事訴訟法下,我國並非採行法定証據主義之國家,原則上對証據資格並無嚴格限制,情況証據,只要能証明其為真實,亦非不能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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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我國刑訴尚無『完全』採用毒樹毒果理論又或者該說目前的確無明文規定法院必需依循毒樹毒果理論。
毒樹毒果理論乃證據禁止之放射效力。
何謂毒樹?
以違法手段取得之原始證據即為毒樹。
何謂毒果?
由違法手段取得之原始證據為依據所衍生之證據即為毒果。
違法取得之原始證據;「初始」衍生證據;第二層次衍生證據;第三層次衍生證據;第四層衍生證據……
毒樹-------------->毒果----------->毒果-------------->毒果------------>毒果--->無限衍生
各國對證據資格限制所採行之規定不同,然而大都認定違法取得之原台證據與其初始衍生證據無證據能力,至於第二層、第三層、至第四層則大多依各國實務習慣而定。
目前我國習慣大致上對於第二層、第三層之衍生證據通常是採取承認其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