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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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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6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ANSUI110
民法債權篇合意之義有 口頭書面等都視為合約一部份
本案您素買方那個騙倫ㄉ素賣方
合意要件為
「賣方交付書一堆給您
買方委由銀行代為轉付購書價款」
因賣方無能力於合意內交付合約約的標的物於買方
故本合意合約已產生履行雙造之無法按合意合約執行完畢之要件
故可依合意合約約定無法履行合意合約內容之條款進行雙造之再協商、變更或終止

本案賣方提供無法通達之地址通訊方式未登記之法人機構
已構成 違法營利及預備詐欺之嫌疑
故本合意合約自始無效在先

光是通訊地址無效就有預備詐欺嫌疑..
看來時時更新通訊資料蠻重要的。
引用:
您需要緊急ㄉ補救措施為
1.向您ㄉ信用卡銀行提出要求對方履行合意合約之要求
2.銀行在本案雖可稱為善意第三倫自保,但明知有詐欺或第三人提出止付異議時,銀行若逕行支付為銀行自身之行為(因本案您未取得任何賣方應交付之標的物或所有權,與一般買方先取得貨物但對貨物使用上不滿意或有問題要保固之案件不同)

這鍋"自保"要怎麼解釋呢?自行擔保?還是自發性擔保?自動擔保?統一解釋素哪鍋ㄌㄟ?
引用:
3.因銀行可以用沒接到這個電話為由,逕行付款,但若銀行在收到您ㄉ存證信函後付款責任屬銀行需付擔,但反之您需附擔。
4.所有東西以證物、時間為準,銀行是用月結付款給賣方,所以您動作要快一點,
以免銀行用款項已全部支付為由要您日後全額繳付。
5.要去消保會不要去消基會告,不然沒有用ㄉ。

消基會為什麼這麼不夠力?他們只會出版刊物而已嗎?(問姐姐比較快上網查會看不懂)
引用:
6.賣方為停業或非法營業之公司,在取得信用卡代收付款為銀行所知悉若銀行逕行支付,銀行需付連帶責任ㄉ(所以您要快一點寫存證信函去,還有存證信函為2天後才到,您可寫一般信函去銀行自己跑去給總收發文室收和去找總行公關室或總行經理講要求止付)。

存證信函為什麼這麼龜2天後才到呢?
存證信函不能用限時掛號的方式嗎?
還有如果自己去跟他們講,他們會不會耍賤當作沒聽到ㄌㄟ?
引用:
7.所有賣方資料與收付款日期在金資中心都有資料,切記所有都以時間點為準,所以這個要去給他宣示一下,銀行就不敢ㄍㄟ笑ㄌㄟ

金資中心??跟聯合徵信中心一樣ㄇ?
金資中心是記錄所有信用卡消費的地方ㄇ?
引用:
8.您要提出賣方確實不存在ㄉ資料不然會給他爆笑ㄌㄟ

可以拿一張白紙給他說「看,我查不到資料」嗎?
或是要什麼機關認可的資料..?
引用:
9.賣方若是借刷卡機ㄉ話,可報財政部逃漏稅查緝中心,一來借賣方ㄉ倫與您沒合意合約存在,二是刷卡未同時開立發票就屬逃漏稅行為,看那個借賣方刷卡機ㄉ要還您
錢還素要享受逃漏稅查帳ㄌㄟ

享受逃漏稅查帳..哈哈哈!
引用:
切記 所謂善意第三人屬事發前不知情為之 事發後因他人告之者非屬善意第三倫ㄛ

那事發後因他人告知的要叫什麼ㄌㄟ?機車第三人嗎?
引用:
投案和自首是發現與被發現ㄛ

這有點不懂,是"誰"在發現的呢?.....王法嗎?


姐姐泥看偶過年都還這麼用功劃好多重點,這樣可不可以拿姐姐一鍋小親親來討吉利呢?
舊 2003-02-01, 09:03 A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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