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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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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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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JamesC
那個婦人已經觸犯了動物保護法的第十二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

依該法第三十一條應該 "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http://iacuc.sinica.edu.tw/animallaw1.htm


我已經向台北市政府投訴了
這是他們該管的...

依動物保護法:

第三十四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三十五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舊 2002-11-26, 07:39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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