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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竊車勒贖案能在十二小時內偵破
社論
內政部長余政憲有一輛賓士轎車在高雄市失竊,歹徒根據留在車上的名片,向余家親友勒贖八萬元。受理報案的派出所知道失車是余部長所有,立即通報專責肅竊的高雄市刑大偵四隊,視為重大案件處理,通令全台緊急查緝;警方除了監聽電話,還動員巡邏警員到大街小巷去尋車,果然在失車十二小時後,找回余部長的賓士。
警方為了這樁竊車案如此迅速動員,積極尋車,並不令人意外。總不能說,連警政署的頂頭上司內政部長掉了一輛賓士車,也像小民失車那樣,去派出所報案時,受到警員愛理不理的待遇,甚至被「道德」勸說,說什麼報案也沒有用啦,花小錢贖車消災何妨,否則失車可能被裝櫃運往大陸啦;甚或諷刺式的質問,為什麼不把車鎖好呢?你知道台灣一天會掉多少輛車嗎?車主要自己照顧好自己的財產呀!余部長半天內就找回失車,不過,數以萬計的失主所感受的則是天壤之別的處遇。
民眾應不會為警察大張旗鼓地為部長找車而對余政憲有所微詞,但是人們會思考:此種具備專業、迅速及時,且出以適切態度的部長級服務水準,何時能成為台灣庶民共同享有的標準服務規格呢?全台去年失竊汽車五萬一千六百七十五輛,比前年成長百分之十四;去年失竊的機車數為十九萬一千九百四十六輛,比前年略減百分之二。這二十餘萬向警方報案的車主,可以講出許多報案尋車的故事。例如有位不妥協的拖車駕駛人,向警方報案無功,乃自帶望遠鏡全台搜尋失車,找回已被併裝混血的車頭,但因不願出二十萬元贖車,和對方打官司一年半,直到最近才獲判勝訴,終於可以取回扣在新店分局一處派出所的車子了。這和余部長十二小時取回失車相比,不可同日而語;但問題是,若連搜尋失車都必須「自力救濟」,則公權力的效能與尊嚴豈非蕩然無存?
台灣機動車輛失竊率高,幾名小混混出來遊蕩,玩票式地一晚可以偷七、八輛機車,玩到那裡就丟棄到那裡。老於此道的賊贓集團則「專業分工」,自成體系。竊車賊偷到名車,可以整輛開進貨櫃,出口轉銷大陸、東南亞;也可以開進修車廠,拆卸零件,拼裝成AB混血車轉售,或拆解零件販賣。為應付警方查贓,修車廠會把引擎號碼打磨兩次、三次,直至電解也辨認不出原號碼止;如此即使被抓上法庭,也便於狡賴。若碰上高級車種已將車身重要零件編號,或銷贓無路,歹徒會一通電話打給車主,擄車勒贖;此時,車主對於究是報警處理,或是「自力救濟」,便面臨了痛苦的抉擇。
失車固然心焦,被勒贖更心痛。失主大抵以為,歹徒既敢於偷竊後再續犯勒索罪,並現身聯絡,無視於法紀警網,案情不輕,且失車往往價值上百萬元,再又勒贖數萬元,已不是區區小案,警方應會重視並積極偵辦才是。卻不知,一年五萬餘汽車竊案、十九萬餘機車竊案,交到八萬警察大軍手裡,警政機關已內部分案,只有六十萬元以上車輛竊案,和「首長」級失車,列為重大案件。一般身分車主失車,到了警方那裡,通常是列案了事;運氣好時,警方抓到竊車集團,可能找回失車;但大多數則不了了之。
眾多報案和尋車經驗告訴車主,由於竊車集團手法多端,而警政機關卻迄未針對這類案子統合電訊、金融機構的力量,以形成打擊犯罪的有效網絡,以致竊車勒贖案破案率很難提高。例如,歹徒電話聯繫,通知車主匯款,與車主並不照面;而警方查緝此種歹徒時,一如查緝刮刮樂詐騙集團,往往發現電訊單位所登錄電話使用人資料,係屬掛名人頭所有,而金融機構的匯款帳號隨開隨領,及至警方調查開戶證件,也會發現同樣是屬人頭所有,而找不到正犯。
通常的情形是:失主求告無門之餘,只好自認倒楣,向勒贖者妥協,希望花個五萬、十萬元可以贖回車子。有些失主在交出贖款後確實如願找回車子,但也有不少被釣上鉤,一再追加贖款,而失車仍蹤影全無,或即使贖回車子,車況已敗壞不堪,甚至賠了車子又賠錢。處此情境下,人民期待於警方的,當然是發揮效能,迅速破案,尋回失車,以保障人民的財產安全。可是竊車勒贖案無日無之,而警方破案率、破案績效雙低,甚至認為失主報案,不過是增加警方辦案壓力而已,如此能得警方好顏色回應者幾稀?
竊車賊自發展出竊車勒贖犯罪模式後,傳佈甚快,因為這種犯罪手法適合個體戶作業,不必牽扯到修車廠、銷贓通路,共犯愈少,口風愈緊,故而相對於集團犯罪,破案確實較難。也正因如此,全台受害於失車破財的人數,近年不斷激增。如果警方因業績壓力,動輒推諉搪塞而不願受理報案,甚至給報案人臉色看;或明裡錄案,暗中吃案,竊車黑數上升,失車案多,反成其查辦不力的藉口,則民眾心中豈能不積累不平之氣?他們不免質疑:難道只有買得起名車的富人、首長,才可獲得警方高規格的待遇,而庶民遇案,就只能碰運氣嗎?
或許警方會認為,要求以偵辦余部長失車案之規格,推及於一般竊車勒贖案,委實陳義過高,非現有警力所能負荷。可是,人民期待警察具有底線水平的專業,不隨便吃案,並對報案人出以適切態度的服務,應當不算苛求罷。
【2002/02/2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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