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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o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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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335
我說阿~
請你看清楚點..
再說吧
你說的全部是屬於"第三節 特種買賣"的細項,
求求你,別再以訛傳訛了 [/B][/QUOTE]

五十二、問:郵購買賣與一般郵寄買賣有何不同?
答:所謂郵購買賣,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八款的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以郵寄或其他遞送方式,而為商品買賣之交易型態。而所謂一般郵寄買賣是指消費者在締約前已檢視商品,締約後同意企業經營郵寄商品予消費者的一種交易型態。謹就兩者異同之處分別說明如下:
〈一〉 郵購買賣與一般郵寄買賣之相同處,在於兩者都是買賣的一種的交易型態,本 質上皆為買賣契約。並且都是以郵寄或其他遞送方式為交付商品之途徑。
〈二〉 郵購買賣與一般郵寄買賣之不同處:
1締約前檢視商品機會的有無:
ぇ為郵購買賣的消費者在締約前,是沒有檢視商品的機會,消費者僅依據企業經營者的****或散發、寄送的型錄,即決定購買該商品;或是雖有機會可以檢視商品,但檢視商品需耗費不相當的時間、金錢、勞力或成本,以致無法檢視商品。
え為一般郵寄買賣的消費者在締約前,是有機會可以檢視商品的,並且在檢視商品之後,才與企業經營者締結買賣契約,進而同意企業經營者以郵寄或其他類似的方式將商品送達於消費者。
2效力的不同:
ぇ郵購買賣應優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有關的規定,只有在消費者保護法沒有規定的時候,才適用民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
え一般郵寄買賣只能適用民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並沒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有關郵購買賣規定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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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問:何謂訪問買賣?街頭販賣是否屬於訪問買賣?訪問買賣有無場所限制?
答:所謂訪問買賣,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九款的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生之買賣行為。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 訪問買賣為新型傳銷術,由於訪問買賣的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規定為特種買賣的一種型態,予以特別的保障。
〈二〉 訪問買賣所謂未經邀約是指未經消費者的邀約:企業經營者從事買賣行為,如果未經消費者的邀約,消費者通常是處在毫無預期又未經深思的情況下,貿然與企業經營者締結買賣契約,為維護其權益,乃賦與消費者後悔的權利。
〈三〉 訪問買賣從事銷售的地點為在消費者的住居所或其他場所:
1所謂消費者之住居所,應依民法規定解釋之。故住所,指依一定 之事實,足 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民法第二十條 第一項〉居所,則指無久住之意思,而事實上居住之處所。
2所謂其他場所,包括消費者之工作場所〈辦公室、工廠等〉、第 三人之住居所或其工作場所及公共場所等。
3至於企業經營者之住居所或營業所是否亦包括在其他場所之內, 似不宜一概 而論。原則上,若依具體情事,足認消費者於該企業 經營者之住居所或營業所有正常考慮是否確欲締約之機會者,則 該處所即非此處所稱之其他場所。反之,倘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 ,而在其住居所或營業所向消費者銷售其商品,且消費者在該處 所亦無上述之考慮締約與否之機會者,應仍屬消費者保護法第二 條第九款所定之訪問買賣。
4因此,街頭販賣是否屬於訪問買賣的情形,未可一概而論。如果 使消費者於締約前欠缺詳細考慮機會者,即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契約。

小弟剛查了些資料 之前觀念有誤 抱歉囉!
台灣的消費環境既是如此 我想消費者在購買前就需做好功課 店家也要提供正確資訊
別只想把東西賣出去 我想大部分消費者買到滿意合理的東西 是不會想多花工夫去跟店家去替換商品的
舊 2002-10-15, 05:13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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